當前農村集體財產流失嚴重,主要表現為集體土地,奇怪的是,這很少引起農民重視。筆者觀察到,在一些城中村和城郊地區(qū),由于土地的巨大升值潛力,農民很重視,土地財產爭奪很利害。筆者所在偏遠地區(qū)農村,因為缺乏開發(fā)空間,農民不重視土地,即使是本屬于自己的土地,也任由流失。有零星反抗,也由于缺乏“伸頭的人”和組織資源,不了了之,有農民群體“勢單力薄”因素,也有農民缺乏借助國家政權力量的抓手因素。
農民有一個毛病,就是形勢不是到最后緊急關頭,就不起來反抗地方強權,農民依賴有一個“好官”來幫助自己得到解放,“好官”屢屢不得。農民于是不再關心這個切身利益,每一個人都十分冷漠,筆者所在生產隊就有活生生的案例。這可謂是家鄉(xiāng)農村普遍在發(fā)生的事實,其中的緣由和后果值得深思。
沒有調查就沒有發(fā)言權,沒有正確而仔細的調查就不能正確的發(fā)言,筆者希望能借助調查來弄清基本的事實,作為“維權”的基本依據。集體土地收益歸集體所有,收益歸集體所得分配,這是合法且正當的訴求。湖北省正在搞確權確地,不能讓這塊土地徹底流失掉,成為私人的土地。
一 背景—第七生產隊
第七生產隊,是湖北省陽新縣黃雙口鎮(zhèn)紅周堡村下轄的一個生產隊,由兩個自然灣構成,姜灣和夏灣。生產隊人口共計180人左右,三定任務(承擔稅費提留)連田到地一共有120多畝,人均承包面積不到一畝。此外該生產隊還有大量的非三定任務土地,主要包括在70年代“以糧為綱”時期開發(fā)的湖田,兩塊合計有80余畝。其次還有一些農戶自行開發(fā)出來的林邊地,在八九十年代務農占據農戶生產的主要位置,林邊地大量大開發(fā)。
第七生產隊1982年秋天第一次分田地[1],1997年第二次分田地,均按照人口均分,除一部分農民自愿不要土地之外[2]。自從1962年開始,生產隊是一個法定的土地集體所有單位,兩個自然灣共有集體土地。在集體時期,實行集體勞動和分配制度,在改革時期,實行“土地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統(tǒng)分結合,雙層經營制度”。
土地集體所有,是1962年《人民公社六十條》和1980年代之后歷次中央決議文件、2002年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主張的憲法秩序:農村堅持勞動人民的集體所有制,在1962年到1980年代,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生產隊是中國基層的土地集體所有單位,人民公社時期,社員集體參加勞動,共同參與分配。
在1980年代分田到戶時,實行“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的改革,除必要的預留(機動地)之外,生產隊所有土地按照生產隊人口來進行平分。平分土地,首先要把土地劃分不同的類型,按照肥瘦遠近搭配,一個家庭往往有六七塊水田加上旱地。由于人口變動,新增人口有對土地的需求,生產隊可以進行土地調整,以保持適當的人地平衡。在二輪延包之后,大部分地區(qū)沒有調整土地。
與之相關是鄉(xiāng)村治理制度,大隊在人民公社瓦解之后成為行政村,生產隊成為村民小組,農民還依然俗稱“生產隊”,也有稱“小組”。生產隊,按照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依然是一個土地所有權單位,也是基層治理的一個基礎單位。然而,湖北的基層組織體系之癱瘓無力,灰黑程度之高讓人震驚。
稅費改革之后,湖北省啟動農村綜合改革,合村并組的鄉(xiāng)鎮(zhèn)配套改革,目前是為了“精兵簡政”,然而政其實并未減下去,反而把既有的基層組織體系改得面目全非。取消生產隊長,生產隊就沒有了合法的代表,加之兩個自然灣構成一個生產隊,導致集體事務無人出頭管理。生產隊作為一級財產所有單位,擁有土地所有權,然而由于實質上不存在一個組織,行政村就能夠代理生產隊行駛權力,對外發(fā)包土地、長期出租土地,如果行政村基層組織劣化,那么就有可能導致集體土地財產長期流失。
二 土地類型—復雜的現實
農村的土地除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之外,全部屬于農村集體所有,也就是所有的土地資源均屬于集體所有。并非所有類型的集體所有土地都受到嚴格約束。一個生產隊的幅員面積中,只有一部分是受到國家法律嚴格約束的土地類型,其它土地國家法律并未嚴格約束。
土地對于農民來說是一種資源,它供給農民最基礎的糧食和木材,還可以供給村莊建設用地。不同類型的土地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土地管理上通常的分類辦法是按照用途來分,分為農地、宅基地及其它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本文只關心農地,用于生產農產品的土地。
其中農地又可以分為復雜的類型,包括耕地(水田和旱地)、林地、水面、灘涂等。本文不討論嚴格的分類,只討論接受不同政策約束的農用地類型,。這主要是通過訪問生產隊長、村老干部知道的。
第七生產隊擁有的土地資源, 可以分為五類。其中湖田和山林均已經流失。
A承包田。稱為“三定任務”土地,這需要農民負擔稅費提留的面積,水田和旱地一共120多畝。按照人口180口人,人均不足一畝。土地資源是很稀缺的。這部分承包土地有部分已經實質上作為宅基地使用,一共有七八畝面積。這部分用來做宅基地的承包土地,是以后調整土地的麻煩。
B湖田。宏周堡村有一部分湖田,第七生產隊離湖最近,自然就近水樓臺先得月,獲得了部分湖田。70年代以糧為綱,向湖泊要田,正好有了排水的條件,70年代,公社(鄉(xiāng)鎮(zhèn))在現今“泵站村”建立泵站,向湖泊要田有了條件。另外一個目的是“消滅血吸蟲”,湖泊灘涂上常年積水,給血吸蟲大量滋生提供了土壤。
有兩塊湖田,均是以前?诤娣e。一塊位于小軍山附近,有二三十畝,這是生產隊開荒出來的,是生產隊勞動的成果,這塊土地原來是水草繁茂之地,湖泊沼澤之地,開大港排水之后,就開發(fā)為水田。一塊位于太平金星月湖,俗稱“馬斗笠”,面積有64畝,這塊土地是公社分到大隊,經過大隊分到生產隊的。
兩塊土地面積有80多畝之多。這部分土地參考集體土地所有制度,按照人口分配到戶。在1982年和1998年,這些土地都分到各家各戶。
兩塊土地中馬斗笠這塊土地,由于離村莊較遠,估計有五里路左右,80年代末開始不再耕種,承包給別人,開挖魚池,小軍山附近的湖田在98年大水淹過之后開始每人耕種。后引入一個老板,開挖魚池,一直沒有做。然而這兩塊土地,出租出去,收益全部流失。
C自留地。自留地在1962年一次分到人口,屬于農戶的菜地,一個人口2分地,1980年代不再分自留地。這一點與四川調研不同。自留地在離村莊近的地方,農戶用來種植菜蔬,一個家庭一般有幾分到一畝。
自留地在土地性質上與承包地有不同。自留地是一旦分到戶是長久不變的。不用負擔稅費提留。自留地是從一般耕地中劃分出來的一塊,按照人口均分的。
D林邊地開荒。各個自然灣都有一定數量面積,估計一個人口在半畝左右。丘陵山區(qū)有大量土地為林地,這些林地未經過登記,又不是山地,屬于正規(guī)的生產隊所有。林地是歷史形成的,栽種竹子樹木,為農民提供建筑材料,柴草燃料。林地并不分到各家各戶。
林邊地開荒,各家各戶都有一些。在大規(guī)模外出務工經商之后,土地對農民收入貢獻下鄉(xiāng),加之國家提倡退耕還林政策,大量的林邊地退為林地。一些農民在地上栽上樹木,還是作為私人所有。
林邊地開荒地,最具有自然灣特征的。一個自然灣的農民,對自然灣的林邊地有開發(fā)權。誰開荒就是誰的。湖田是集體開發(fā)的,屬于集體所有,按照人口均分,納入土地調整。林邊地具有私權的特征,誰開發(fā)誰投入勞動,就是誰的。
E山地。山地也稱為“林地”,未分到戶,只分到生產隊,面積有幾百畝,收益不大。它不同于自然灣的林地,而是生產隊所共有的林地。1980年代分山時,靠近山的各生產隊都分到山下面積,這些面積生長著濃密的森林,而第七生產隊遠離山,就只能分到了山腰上的石頭山,叫做“柴草地”。
只有中老年人還記得還有這一塊山地。對于我們這個丘陵山區(qū)來說,給一點山面積是正當的,無論這些面積創(chuàng)造不創(chuàng)造收益,現在這個山地也不知為何,山林承包權流失到別人手中。農民也不關心。
三 集體土地流失狀況與抗爭過程
第七生產隊的土地資源流失可稱為“兩湖一山”,如上所述。這些集體土地流失,有幾個重要特征:其一是這些土地是新開發(fā)出來的湖泊土地,開荒所有的土地未受國家嚴格法律嚴格的承包經營權,其二,均是缺乏生產隊群眾的主體性,由基層干部代理租賃出去獲得極為微薄的收益,幾乎白送出去,其三是長期不明不白,集體所有權地位沒有體現,合同管理、土地租賃(流轉)關系極為混亂。本文關心是湖田。
集體土地財產流失
集體土地財產流失,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徹底流失,從所有權上根本上的流失,雙方均約定新的所有權邊界;一種是實際經營權的流失,這塊土地的所有權無法給群眾帶來收益,群眾沒有主體性。不明不白。這兩種集體土地財產流失,第一種是公開的,第二種是隱蔽的。一個共同的結果是集體土地財產流失。
一種是徹底流失,所有權流失到其它集體。即在所有權爭執(zhí)上吃了敗仗,對于一些與其他村,其它生產隊的相鄰地塊面積,由于地界并不清楚,特別是新開發(fā)的湖田,容易有爭執(zhí)糾紛。山林面積,由于許多是按照模糊的界限,且缺乏約定。在雙方力量對比發(fā)生改變時,就可能推翻原來約定的界限。造成所有權徹底流失。這是一個集體向另外一個集體的流失,在八九十年代很常見。與筠山鄉(xiāng)、太子鎮(zhèn),與軍山村、與太平村,都曾經有過交鋒。得到不少土地,也失去不少土地。
在農村,缺乏一套明確的法律確認邊界的嚴格程序,對于集體山林和土地(尤其是新開發(fā))的邊界,大多是“用手一劃”,或者以滴水為界(山林最難劃界,不可能筑起高墻,或者防止樹木竄長)。在國家產權制度建設并未及時跟進的情況下[3],一個集體的土地可能為另外一個更為強大的集體,這個集體有能言善辯、足智多謀之人,這個集體的農民接近土地易實際控制土地、或者家族勢力興起導致在博弈過程中發(fā)生所有權的轉移。在缺乏自上而下的一套產權制度替下,光依靠農村內部的地方力量是很容易造成集體土地財產流失的。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從一個集體到另外一個集體,被認為都是“共產黨的土地”,因此某些集體就不在乎,再說山林或者一些湖田收益并不高。由于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非私人所有制特征。這些土地從一個集體喪失,就在另一個集體得到,并沒有化公為私,成為私人的非法財產。
第二種是所有權不流失,而實際經營權流失,發(fā)生在第七生產隊集體土地流失的現象都屬于這種類型,而且普遍存在的是第一種類型,這種類型基本是化公為私,公(集體生產隊)損害,私得好處,而且隨著國家按照實際經營權來輸送資源(各種補貼、規(guī)模經營的扶持),這種好處越來越多。獲得集體的土地的都是一些什么人呢?與村干部有關系或者就是村干部,地方上打蠻人(調皮人、狠人)。
盡管相關利益各方,都承認所有權屬于第七生產隊,然而生產隊社員對這塊土地缺乏實際的處置權,不掌握發(fā)包權利,不掌握收益權利。聽起來不可思議,在生產隊取消隊長之后(制度上不存在隊長),生產隊長缺乏一個合法的體制性身份來代表生產隊,因此一切事務由村支部書記代理。這個代理的過程是不明白的,因為就連生產隊中的有威信之人,老黨員和老隊長都不知道具體承包關系,承包給誰了,有多少收益,有沒有合同,多少年合同。
集體土地財產流失過程,經過一個逐漸的過程。關鍵標志是從結果來看,十幾年來這兩塊集體土地,已經分到各家各戶的“湖田”基本上未創(chuàng)造任何收益。但是長期是有人租賃經營的。其中的混亂令人困惑。是誰這樣無視第七生產隊的土地權利,群眾又是什么樣的心理呢。
農民不種那塊土地,也不主要依賴土地獲得收入。這塊土地就任由“代理人”租賃出去,收益的獲得則無關緊要。馬斗笠那塊湖田,最開始是一個養(yǎng)魚的承包,生產隊得了一年的錢,98年大水之后淹了之后虧本,他不再承包,撂荒之后由村支書承包一年,把一年錢,后轉給太平村村支書弟弟張某承包,這樣一直到現在。據說現在張某已經轉包出去,簽訂15年合同。
20多年,承包費幾乎很難有到群眾手中。承包費一次性收取,十幾年,不過幾千元,以集體公益的名義用掉了。這是一種情況,還有其它情況,群眾也弄不清楚。2000年左右由村支書代表簽訂合同,把馬斗笠租賃給太平村張某,15年一共才3000元。60多畝土地(開挖為魚池),15年一共租賃3000元,每畝每年幾塊錢,幾乎就是白送的價格。在鄂州調查,魚池租賃價格至少要300元一畝,這還是1999年的價格。一般的土地流轉價格都已經達到500元以上。何故這塊土地這么廉價?且群眾幾乎對承包給誰,定價如何,收益如何分配缺乏基本的權利。這是真正的“軟弱的農民”?
小軍山那塊湖田有20多畝。80年代和90年代兩次都分到各家各戶耕種,一直到1998年,筆者爺爺還帶著我們到這塊土地上耕種,F在則全部推成魚池。2000年左右,柯某引入一個黃石老板來發(fā)展魚池業(yè)。由于村哄騙該老板說,那大片土地都可以給他推魚池,該老板來投資發(fā)現除了幾十畝土地能夠推為魚池之外,其它土地無法給他推魚池。老板虧本上百萬而走。留下二個魚池一共有30多畝面積,其中20多畝是第七生產隊土地。迄今為止,村代理簽訂合同,給黃某承包。迄今一分錢也沒有到群眾手中,村里收了多少,怎么收的,簽訂多少合同,群眾很不清楚。
山林面積由村里整體承包給村民,不知什么時候承包出去,承包給誰,面積多少。反正,大家過著渾渾噩噩的生活。
抗爭態(tài)度、過程 及分析
以馬斗笠為例。為了這塊土地,生產隊群眾光是知道有這回事,知道內情的 很少,年輕人像我這樣的幾乎是不知道有這塊土地,這塊土地現在正處于實質的流失狀況。2011年春節(jié),幾個年輕人和中年人,為了收回馬斗笠這塊土地,到馬斗笠現場去,村支書也到現場解釋、調解。具體情況不記得,反正是不了了之了。當時大家很激動,認為要收回土地,然而事情過去之后就不再有人關心了。
訪問姜老隊長,他認為現在年輕人出去了,老年人老的老了,不關心這件事情了。但同時表示,只要他活著,就不能讓這塊土地在確權確地時失去了,一定要收回來。為什么收不回來,其中一個原因是租賃這塊土地的太平村張支書的弟弟,張某是一個打蠻人,不講理。姜表示最怕“不講理的人”,在無法動用國家強制力(往往是司法體系支持的、容易引入的)來約束不講理的人的情況下,這種不講理的人就撈到好處。農民群眾無法團結起來對付這種人。
訪問夏老支書,他認為是收不回來的,因為告狀無用,缺乏一個為公的負責的干部。與第一種集體土地財產流失的邏輯一樣,缺乏一個為公的負責干部,干部私心太重的話,就不會為群眾說話。他們不出頭,一般群眾就很難出頭了。再說生產隊長取消之后,缺乏一個體制性的身份讓人出頭。
目前的狀況是,不知道土地在誰手中,太平張某的租賃合同要快到期了,他卻把土地二次流轉給他人,無視合同期限和所有權人的地位。法律規(guī)定:土地規(guī)模流轉要經過所有權集體三分之二成員以上同意,要簽訂正規(guī)的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土地流轉之后,業(yè)主進行二次流轉,要符合合同規(guī)定,F在是既看不知道有無合同,也不知道二次流轉收益分配情況。好像這塊土地一直不是第七生產隊的。
農民抗爭過程,沒有用到上訪這個辦法。在華北農村調研時,發(fā)現農民非常重視國家(地方政府)幫助農民維護權利,而筆者所在生產隊,竟然農民群體沒有任何上訪行為。法律在農村很多時候是無效的,在華北農村典型表現是農民通過信訪消解法治,一信訪地方政府就要與其妥協,把法律法治問題化為政治妥協問題,和諧社會之下,上訪成為一種正面被鼓勵的而實際上不光彩的東西
而在筆者所在的農村,農民不懂得動用國家權力來維護他們的利益,農民對維護利益的能力缺乏信心。問及為什么沒不去上訪解決問題,原因是上訪告狀也沒有用。生活在這樣一個基層組織體系不為農民說話,農民一直以來依賴內部政治力量維護權利的環(huán)境中個,農民對國家力量缺乏信任。農民說懷念毛主席,是因為毛主席發(fā)動群眾的政治打碎地主惡霸地方勢力,真正解放了農民[4]。
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杜贊奇以前就提出的,即基層權力文化網絡,用我們的話來講,就是熟人社會的社會秩序中,是一存在微觀權力關系的秩序。簽訂合同,把土地租賃出去,造成財產流失的村支書是姜灣人,生產隊告他狀就違背了中國人“親親,尊尊”的文化。姜灣的農民,缺乏得罪人的勇氣,都是兄弟叔伯,怎么好得罪,得過且過之中,這塊土地就在一步步地滑向流失。夏灣的農民更不用說了,看到一個生產隊的面子上,不好得罪。
四 結論—農民為什么無法保護土地權利?
農民為什么保護不了自己的權利:
一在于“理論”,缺乏一種對農民的政治教育,農民不能認識到自己的長遠利益,土地不僅是自己的而且是國家憑借來輸入資源的中介,在一個人地關系極為緊張的國家,80幾畝的土地面積數量很大,如果任由這樣下去,那么確權確地就極有可能徹底流失掉了。
二在于國家基層鄉(xiāng)村治理實踐,司法無法關照全部的鄉(xiāng)村秩序(成本高,格式化強),而鄉(xiāng)村組織體系卻已經劣化為與農民群眾無關、實際對立的組織。農民認識不到自己的長遠利益,普遍冷漠不關心,在抗爭過程中也得不到解決,不相信能夠解決,就這樣不了了之。
建議是盡快展開產權制度基礎性的建設工作。把國家自上而下對農民的產權保護落實到鄉(xiāng)村角落,這需要諸多成本,也需要有序進行,然而這是一個機會。今年一號文件提出要五年之內完成全面確權確地是一個很好的建議。雖然不用對確權的神秘效能抱有太多美好的想象,至少確權過程是一個厘清爭議,幫助農民認識到自己的利益和政治力量的一個機會(它猶如一個土地改革運動,把農民與國家政治緊密聯系在一起了。)
另外一個建議是重建鄉(xiāng)村社三級基層組織體系,且要注重基層組織的政治原則的建設。法律制度建設是一個方面,例如河南省比較好的村三委選舉制度,四議兩公開制度,和四川“三資”的嚴格管理。要重視基層組織的政治原則的建設,從中央到地方的對政治原則的強調,防止基層組織劣化,被地方勢力綁架,脫離群眾關系。
2-8 日寫
[1] 分的土地,性質上屬于集體所有土地,包括有三定任務的土地,還有湖田,還有自留地。這三種類型土地在土地資源一節(jié)有區(qū)分。
[2] 把九十年代,一部分有門路的農民進城去,認為種地收入低,還要承擔高額稅費,他們放棄土地承包權。
[3] 更重要的問題是國家產權制度建設,及時跟進的結果是什么?以國家的力量來訂立邊界,而不是一次一次的力量博弈,是現代國家基礎性制度建設的必要。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用五年來完成全面確權是艱巨的任務。這個過程必然伴隨一個重新的權利分配過程,必然引起極多的糾紛。
[4]一個農民說:要是像毛主席一樣來發(fā)動農民,如土改一樣把“地主惡霸”抓起來,農民當然有膽量起來反抗地方勢力,F在起來反抗,農民缺乏組織,容易因得罪人受到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