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結構核心化趨勢及其原因
此處所謂家庭結構是指家庭的類型構成。而家庭類型是多種多樣的。美國學者默多克按照家庭成員的構成情況,將家庭劃分為這樣四類:一是核心家庭,即由一對夫妻或一對夫妻與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包括夫妻中失去一人與未婚子女組成的破殘家庭。二是直系家庭或主干家庭,即由父母和一對已婚子女組成的家庭,包括父母中失去一人和已婚子女組成的家庭,往往有祖孫三代人。三是聯合家庭,即由父母和兩對以上已婚子女組成的家庭,以及父母亡故后兩對以上已婚兄弟姐妹組成的家庭。四是其他家庭,如父母雙亡的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單身家庭等等。中國社會學家費孝通曾經以夫妻對數為標準將家庭劃分為核心家庭、擴大了的家庭(擴大式家庭)、聯合家庭和不完整家庭。其中,核心家庭是指一對夫妻或一對夫妻與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不包括默多克界定中的單親核心家庭。擴大式家庭是指核心家庭成員之外還有不具備夫妻關系的其他成員。聯合家庭是指兩對及以上夫妻的家庭。而不完整家庭則指一對夫妻都沒有的親屬所組成的家庭。③
不管是從默多克還是從費孝通的分類來看,目前,我國農村核心家庭已占家庭總數的絕大多數,同時存在著一定數量的主干家庭(擴大了的家庭)和不完整家庭(破損家庭)以及為數較少的聯合家庭。因此可以說出現了家庭結構核心化趨勢。
就全球范圍而言,農村家庭結構的核心化是近代以來的社會現象。這與工業(yè)化、現代化緊密相關。例如,日本農村核心家庭的大量出現,發(fā)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除了傳統(tǒng)家庭制度的改變,婦女地位的提升等原因以外,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日本經濟高速發(fā)展,農村青年勞動力大量涌入城市所致。由于大量農村青年離鄉(xiāng)并在城市建立了小家庭,這就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建立農村聯合家庭或主干家庭的可能性,使留在農村的父母不得不成為核心家庭乃至空巢家庭。
盡管我國農村很早就有核心家庭,但核心家庭的大量增加,以至于成為農村家庭類型中的主體,還是新中國成立以后的事情。從表面上看,導致這種現象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分家”的普遍化。“分家”往往會使一個大家庭分解為兩個或者更多的核心家庭,從而導致了核心家庭的增多,同時也導致了聯合家庭的瓦解。但若進一步探究分家的深層次原因則是多方面的。例如,由于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建立,父母(公婆)和子、媳在生產資料的占有方面處于平等地位,這就大大削弱了媳婦、兒子對公婆(父母)的依賴性,為她(他)們獨立生活創(chuàng)造了有利條件。又如,伴隨社會轉型,代溝現象日益突出。再如,與老一代人相比,年輕一代更加重視家庭生活中的夫妻感情,這種感情的表達也促使年輕夫妻更加傾向于獨立生活。
此外,農村青年大規(guī)模外出務工經商,也在一定程度上使留在農村的父母開始成為“準核心家庭”或“準空巢家庭”,這與前述日本情況有所相似,只是由于現階段我國農村大部分青年尚處在城鄉(xiāng)流動之中,故其留在農村的父母還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空巢家庭。不過,隨著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的進一步發(fā)展,農村青年定居城鎮(zhèn)者大幅度增加,農村地區(qū)的空巢老人家庭將大量增多,傳統(tǒng)家庭養(yǎng)老模式必將面臨嚴峻挑戰(zhàn)。
家庭結構的核心化趨勢并非意味著只有核心家庭。在核心家庭不斷增多且已占據主體地位的情況下,我國農村還存在著一定數量的主干家庭(擴大了的家庭)和不完整家庭(破損家庭)以及為數較少的聯合家庭。其中,有些聯合家庭屬于子媳婚后不久尚未分家的兩代或三代人家庭,一旦分家便會分解為兩個核心家庭。擴大式家庭或主干家庭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有些老年人與子女主要是子媳生活在一起,由子女特別是兒子(媳)直接贍養(yǎng)父母(公婆)構成了這一類家庭。破損家庭或不完整家庭存在的主要原因有喪夫(妻)、未婚、離婚等等。倘若不完整家庭或破損家庭過多,就會形成一定的社會問題。因此,和諧社會建設應該關注破損家庭的復原問題!
此處所謂家庭關系主要是指家庭內部的人際關系。在以核心家庭為主體的當代中國農村,其家庭關系主要表現為夫妻關系和親子(父母與子女)關系。
如果說,封建夫妻關系的基本特點是夫主妻從、夫尊妻卑的話,那么,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夫妻關系變遷具有夫妻平等的發(fā)展走向。例如,越來越多的妻子與丈夫共享家庭事務的決策權,不管是開展何種生產經營,還是購買大型家俱和耐用消費品,往往都是夫妻共同討論的結果,而不再完全由丈夫做主。又如,已婚婦女都有了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推動這一轉變的原因,除了經濟、社會、文化的長足發(fā)展以外,新型社會制度框架內的法律規(guī)范的構建實施無疑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新中國成立以來制定的婚姻法等法律明確規(guī)定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都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等等。這些法律規(guī)定不僅是對封建夫妻關系的否定,而且確立了新中國夫妻關系的行為準則,有力地推動了廣大農村夫妻關系的革命性變革。
與夫妻關系的變革趨向相一致,我國農村的親子關系亦即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變遷也具有平等化的發(fā)展走向。眾所周知,在漫長的封建社會里,父家長對子女有絕對權威,而子女則是父家長的私有財產,包辦子女的婚姻被視為天經地義的行為。這種封建的親子關系在新中國成立后被法律所否定。新中國的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就為建立新型的親子關系提供了法律準則。
特別是伴隨經濟社會和文化發(fā)展,農村居民的整體素質不斷提高,平等化的親子關系已經或者正在形成之中。如今,在子女婚姻大事上,父母包辦的現象很少發(fā)生,自由戀愛婚姻已經成為社會風尚,子女們擁有了婚姻大事的決定權。在家庭經濟方面,成年子女們擁有了自己的獨立性和一定的支配權利,這對于外出務工經商的年輕人來說更是如此。而且,成年子女們越來越多地參與家庭事務的決策,他(她)們的態(tài)度和意見對父母的影響日益顯著。乃至大多數主干家庭的當家人往往不是年老的父母,而是見識更廣、文化水平更高且年富力強的中青年夫妻。所有這些都表明,我國農村家庭中的親子關系變遷具有平等化的發(fā)展走向。當然,也應該看到,由于幾千年封建文化的影響和經濟社會還不夠發(fā)達,我國農村家庭關系中的夫妻之間、親子之間的不平等現象依然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時有發(fā)生,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仍然處在構建之中。
家庭功能多元化趨勢及其原因
作為社會細胞的農村家庭具有多方面功能,諸如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子女生育、贍養(yǎng)撫養(yǎng)等功能。而且,伴隨經濟社會轉型,有些功能的表現更加豐富、多元。例如,根據收入狀況安排家人的衣、食、住、行是農村家庭的一項基本職能,但在改革開放以前的幾十年間,這方面職能的發(fā)揮,頗受家庭收入普遍極低的客觀限制,其主要內容局限于解決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農村消費生活的單調乏味是普遍現象。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農村家庭的消費功能日趨豐富,種類繁多的現代化耐用消費品進入千家萬戶,各種新款時裝潮水般涌入廣大農村,標志著農民家庭的生活消費功能越來越接近全面小康水平;在開展傳統(tǒng)娛樂活動的同時,現代化文娛活動日趨豐富,表明農民正在追求豐富多彩的精神享受;在保持親緣交往、地緣交往的同時,業(yè)緣交往不斷拓展,顯示了農民家庭生活方式的現代化趨勢。
贍養(yǎng)老人是現階段農村家庭的另一項重要功能。這項功能的發(fā)揮,不僅基于社會道德和輿論的要求,而且也是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義務。但在改革開放以前的幾十年間,同樣由于農民家庭經濟收入過低等原因,其贍養(yǎng)功能的發(fā)揮主要表現為著力解決老年人的溫飽問題。改革開放以來,伴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成倍提升,這一功能的發(fā)揮具有了相對豐富的內容,并且出現了一些新特點。例如,越來越多的已婚婦女開始自覺承擔贍養(yǎng)父母的法定義務。農村家庭的贍養(yǎng)方式越來越多樣化。與城市家庭相比,從事生產經營尤其是農業(yè)生產經營,是農村家庭的最主要特征,也是新中國農村家庭功能變遷的集中體現。新中國成立前后開展的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從根本上推翻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卻沒有改變一家一戶的自然小農經濟狀態(tài),農村家庭延續(xù)了農業(yè)生產基本經營單位的職能。但是,隨后進行的農業(yè)集體化,剝奪了農民家庭的生產經營功能。此后20多年的人民公社體制,農民出工一窩蜂,社員干活磨洋工,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的正常發(fā)展,致使廣大農民陷入了得不到溫飽的境地。這就促使貧困地區(qū)的農民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率先實施“包產到戶”,進而推動中國農村普遍確立了家庭承包經營制,帶動中國農村經濟發(fā)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績。
透過家庭承包經營制的巨大成功,我們應該進而發(fā)現家庭作為農業(yè)生產的最基本單位的功能優(yōu)勢。這種優(yōu)勢并非根源于低下的農業(yè)生產力水平,而是由農業(yè)生產的客觀要求和家庭群體的基本特點所決定的。
農業(yè)生產過程中的每一項作業(yè)都不易實行標準化操作,都難以準確計量和考核,這既要求經營單位的每個成員在具體的生產勞動中不斤斤計較,又要求他們具有高度隨機的積極、負責和主動精神;農業(yè)生產具有分散性特點,它要求經營單位的規(guī)模不宜過大;農業(yè)生產受天時、地利等自然條件的影響較大,這些條件又變化莫測,從而要求經營單位能夠及時作出靈敏、準確的反應、決策;一般說來,農業(yè)生產的周期相對較長,風險較大,從而要求經營單位比較穩(wěn)定,經營單位的各成員間具有共同承擔和克服各種風險的協作意愿和凝聚力。
歷史證明,家庭這一群體能夠比較充分的滿足農業(yè)生產的多方面要求。這是因為,家庭是建立在血緣和姻緣關系基礎上的具有多重功能的共同生活的社會群體,家庭成員無需單純依靠經濟上的計較,就能保持強烈的協作意愿和為家庭幸福各盡所能努力勞作的勤奮精神。這個特點適應了農業(yè)生產過程中勞動考核和報酬計量難以精確,以及農業(yè)勞動隨機性強的客觀要求,從而克服了農業(yè)經營管理的核心障礙。不僅如此,家庭還是相對穩(wěn)定的社會群體,人們的血緣聯系無法選擇,姻緣聯系可以選擇,但不能輕易離異,否則就要為切斷一切感情的、心理的、經濟的紐帶而陷入某種程度的痛苦之中。再加上家庭內部親子關系中上一代對下一代的多方寄托所形成的繼承機制,從而使家庭在社會群體和組織中具有相對持久的穩(wěn)定性和較強的凝聚力。這就能夠適應農業(yè)生產周期長、風險大的客觀要求。另外,家庭群體規(guī)模小,家庭成員在性別和年齡上的非單一性和多層次性,也比較適合農業(yè)這種綜合性生產經營的特征。
不過,在肯定家庭的農業(yè)生產經營功能的合理性的同時,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在市場化、社會化生產的今天,我國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下的農戶經營是社會生產系統(tǒng)中的一個層次,應該通過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來進一步發(fā)揮家庭經營的功能優(yōu)勢并彌補其短缺之處。
當然,農村家庭功能的強弱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一定階段相聯系。若從人類發(fā)展的總趨勢來看,隨著經濟社會分工的高度發(fā)達,現階段家庭的某些職能會向其他群體和組織轉移,它作為社會細胞的地位也會發(fā)生相應的變化。
【注釋】
、倮罹皾h:《定縣社會概況調查》,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6年,第135頁。
②國家統(tǒng)計局社會統(tǒng)計司:《中國社會統(tǒng)計資料 1987》,北京:中國統(tǒng)計出版社,1987年,第30頁;國家統(tǒng)計局:《中國統(tǒng)計年鑒 2007》,中國統(tǒng)計出版社,2007年,第366頁。
、圪M孝通:“論中國家庭結構的變動”,《天津社會科學》,198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