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農(nóng)民負擔日益沉重是不爭的歷史事實,但以往的研究多著眼于農(nóng)民負擔加重的現(xiàn)象,而對其原因、內(nèi)容、形式和過程都研究不夠,以此難以揭示農(nóng)民負擔加重的制度原因。國家對農(nóng)民的征派無非來自兩個方面,即中央和地方政府。因此,農(nóng)民負擔必然折射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關系。本文擬對此進行一番梳理,以探討農(nóng)民負擔加重與國家財政制度演變的關系。
一、近代農(nóng)民負擔的定義和構成
對于農(nóng)民負擔,以往的論著界定都比較寬泛,有的將地租、高利債息、工農(nóng)業(yè)產(chǎn)品不等價交換都包括在內(nèi)。筆者認為,這樣做混淆了經(jīng)濟行為和非經(jīng)濟行為的界限。農(nóng)民負擔是一種超經(jīng)濟強制,因此,不應把經(jīng)濟行為形成的地租、高利債息和工農(nóng)業(yè)產(chǎn)品差價包括在內(nèi)(盡管地租中可能存在超經(jīng)濟強制,而高利債息經(jīng)常和暴力與黑社會相聯(lián)系,但它們主要是經(jīng)濟行為)。而對縣以下的行政單位,如區(qū)、鄉(xiāng)、村一級加給農(nóng)民的負擔,以往研究較少,甚至不將其納入農(nóng)民負擔之列。而正是這些行政層級對農(nóng)民的壓榨,構成了農(nóng)民負擔的重要成分。
由于對農(nóng)民負擔的定義和構成存在著眾多的歧義,因此,需要厘清農(nóng)民負擔的概念。首先,農(nóng)民負擔是國家對農(nóng)民征派的形式。農(nóng)民負擔征收的主體是國家,因而那些由社會組織如賽會、香會收取的捐助不在其列。但是諸如村費,因其為國家所承認,甚至控制,應歸入農(nóng)民負擔之中。其次,農(nóng)民負擔征收的方式是強制性的。有些農(nóng)民負擔,如捐稅,是依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定強加給農(nóng)民的。有些農(nóng)民負擔,如浮收和攤派,雖然并無法律依據(jù),甚至是不合法的。但是,大多為國家所默認,而且為國家行政組織所征收,因而也是一種國家行為,屬于國家的超經(jīng)濟強制。第三,國家對農(nóng)民的征派是無償?shù)摹1M管農(nóng)民在無償?shù)靥峁┝四承┍匾M用和勞務之后,可能因浚河、修堤等活動受益,但受益與否是無保證的,并非一種市場交換。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農(nóng)民負擔的概念。農(nóng)民負擔是國家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對農(nóng)民強制性的無償征派。依據(jù)以上概念,近代農(nóng)民負擔主要由田賦、田賦附加稅、差徭、雜稅、雜捐和村費構成。
(一)田賦
乾隆初年以來,田賦便出現(xiàn)了增長的趨勢。乾隆三年(1738),“定制永禁額外私征,每兩加耗銀一錢四分,除存留支給外,其余隨地丁銀起解”。這次統(tǒng)一規(guī)定使耗羨從正賦的10%增至14%,況且此后各地并不完全遵行。直隸省薊縣“咸豐四年(1854),火耗加至正賦百分之三十”[1]。山東省長清縣“每地丁銀一兩征銀一兩三錢零八厘”[2],甚至超過30%。然而,近代,國家加強對農(nóng)民征派的方法主要還是通過銀錢折價進行浮收。江西省在這方面較為典型。咸豐十一年(1861),江西各縣“地丁每兩征銀一兩七八錢,征錢三千數(shù)百文;漕米每石折收錢七八千或七八兩不等。蓋以州縣辦公之費無出,捐攤之案過多,不得不藉資于民力”[3]。同治元年(1862),曾國藩任兩江總督,對此進行了整頓、定章,地丁每兩連耗羨征銀一兩五錢,漕米每石折收銀一兩九錢。按照江西省的錢糧舊例,地丁征銀一兩隨征耗銀一錢,漕米征銀一兩隨征耗銀三錢。顯然,至此,地丁已加賦36%[(1.5兩-1.1兩)/1.1兩=0.3636],漕米已加賦46%[(1.9-1.3)/1.3=0.4615]。但此后,清政府仍然利用銀錢折價的方法進行浮收,其具體作法是銀貴則征銀,錢貴則征錢。同治十二年(1873)九月戶部覆奏時稱:“民間乃增于銀價之大,州縣仍取于額定之中”[4]。這就是說,在銀賤錢貴的時候,州縣官可以通過高抬銀錢折價的作法浮收。而在銀貴錢賤時,卻可以按額征銀,坐享銀貴錢賤之利。光緒三十二年(1879),錢價大漲,江西丁漕改征銀為征錢。
民國初期,田賦改征銀元,公然把浮收列入正稅。直隸省改征銀元細則規(guī)定,凡各縣地丁錢糧每正銀一兩折征銀元二元三角,租課每正銀一兩折征銀元二元。改折銀元,無形中地丁每兩多征六錢余,租課多征四錢余(按銀元一元合銀七錢二分計,二元三角,合銀一兩六錢五分六,二元合銀一兩四錢四)。南方各省,折價更高。福建省“重訂糧價一兩納銀二元六角,米一石,納銀八元”[5]。
國民政府時期,浮收依然屢禁不止。河北趙縣,“到交納時,必將銀數(shù)合作錢數(shù),再合銀元,F(xiàn)在銀一元,市價合大錢四千文,彼則至多合作一千五百文”[6]。河南省銀錢浮收也很普遍。河南民權縣征收處“里折外扣,每元暗吃六百文,每兩暗吃二角”[7]。
(二)田賦附加
清代,雖然有田賦附加之實,卻沒有田賦附加之名。至道光二十四年(1844),清廷將鴉片戰(zhàn)爭賠款攤入廣東各縣正糧內(nèi)每年兩季帶征[8],是為田賦附加之始。光緒中葉,籌措賠款,舉辦新政,款無所出,以田賦為人民所習慣,反抗少而征收易,于是各省紛紛正式設立田賦附加稅。為不違“永不加賦”的祖制,故多采用征收差徭、加收耗羨和附加畝捐的形式。光緒末年,憲政編查館奏準城鎮(zhèn)鄉(xiāng)地方自治章程,明白規(guī)定,各地方在不超過原征捐稅十分之一的范圍內(nèi),得設立公益附捐,附加之名,始正式見之于法令。在此期間,田賦附加稅名目不少,征收方式各異,有隨糧帶征的,有按畝攤派的,但從數(shù)量上看,為數(shù)尚微。清末,新附加增長有限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除新附加之外,還有舊附加及陋規(guī)等收入,可以用來作為地方上的財政開支。
1912年以后,直隸、山東、河南三省都將清末的雜款附加及地方官吏的各種陋規(guī)一律并入正賦征收,人民的負擔雖然實際加重,但在征收稅目中已無附加稅之名。然而舊日的雜款、附加、陋規(guī)是地方開支的唯一財源,今既并入正賦征解,地方經(jīng)費勢不能不另行籌措。1912年10月,參議院制定了國家稅與地方稅法,規(guī)定地方政府有征收田賦附加稅之權,但不得超過正稅的30%。1913年,財政部訂立的國家稅與地方稅法草案,重申了這一規(guī)定。
1914年,濮陽黃河決口,山東、直隸兩省呈請中央,隨田賦正稅征收10%的田賦附加稅,作為河工的費用,得到批準,這是北洋政府正式設立田賦附加稅之始。1915年,北洋政府因財政收支出現(xiàn)赤字,電令各省仿照山東和直隸先例,一律增征田賦附加稅。當時因為地方政府尚有厘金收入,所以田賦附加尚未急劇增加。直到直皖戰(zhàn)爭、直奉戰(zhàn)爭和北伐戰(zhàn)爭期間,為支應戰(zhàn)費,田賦附加稅開始激增。
30年代初期,因裁撤厘金,各省頓失重要收入,同時,因擴張行政機關,推進建設事業(yè),各省縣難為無米之炊,紛紛開征或增收田賦附加稅。1928年,國民政府財政部規(guī)定,田賦附加稅總額不得超過原有正稅;1930年再次規(guī)定,自本年起,不得以任何急需,任何名義再加田賦附加。但這兩項規(guī)定均未能實行,濫加田賦附加稅的趨勢未能扭轉。這種情況一直延續(xù)至1934年,國民政府召開第二次全國財政會議,決定減輕田賦附加,廢除苛捐雜稅才有所改變。此后,田賦附加稅雖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因地方財政問題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隨著行政機構的擴張,軍費支出的增加,田賦附加稅又演化成攤派的形式。
(三)差徭
攤丁入畝,把作為徭役的丁銀攤入了田賦。雍正四年(1726),又定耗羨歸公之例。耗羨成為正供,地方官不敢擅自動用。地方興工有事,則或向士紳勸捐,或向百姓攤派。于是“丁銀攤于地糧而力役之征不免,匠銀攤于地糧而丁匠之征如故”。從用途上看,差徭分為常年應征的雜差和臨時攤派的兵差。常年應征的雜差主要是縣衙門的陋規(guī)。有的縣,從油煤柴炭到雞鴨魚肉,凡衙署內(nèi)外員役日用無一不取給于民,“而又實用一分,出票多至四五分”[9]。差徭還以另一種面目出現(xiàn),即官價。所謂官價,即由官出價購買當?shù)匚锂a(chǎn)。市價浮于官價,費無所出,派之里甲,常以五倍十斂,又以十加三,把賠累轉嫁民間。此種秕政一直延續(xù)至清末。
當時給城鄉(xiāng)居民、各行各業(yè)造成很大騷擾的是陋規(guī)、官價等差徭,而給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造成嚴重破壞的則是車馬差和兵差。車馬差分為常年差和臨時差。常年車馬差如地糧車、人犯車和河工銀兩車等,“往往每年征收多有定數(shù)”。而臨時車馬差則“一仕官之過境,一官親之旋里,征車動至數(shù)十輛”,“胥役乘機勒索,括財無算”[10]。咸同年間,清政府為了圍剿太平軍和捻軍,在華北地區(qū)沿村勒派民夫車馬,急如星火,“富者納資求免,貧者則拘禁城中如罪囚,或枵腹多日,不得一食,其家老少往往失養(yǎng)致斃”[11]。
除了車馬差和兵差而外,給農(nóng)民帶來難以承受的負擔的還有河工。準情酌理,河工是為了防止洪災,有利灌溉,本是于農(nóng)民有益的事,但是由于清政府轉嫁負擔,再加官吏貪污中飽,敲詐勒索,濫役民力,有時,甚至給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造成很大破壞。光緒十年(1884),永定河工需土七萬四千余方。早春二月,竟役使村民十八萬數(shù)千人上堤交土,“老幼廢疾,肩挑戶販,無一獲免”[12]。
(四)雜稅雜捐
對農(nóng)民影響較大的雜稅主要有牙稅、契稅和屠宰稅。牙稅的弊病主要在于浮收。“行紀受最重之剝朘,于是逾額浮收,集市因之不安或誤指良懦為漏稅,一經(jīng)稟控,地方官又借端勒罰,此等惡弊,比比皆是”[13]。民國時期,實行包稅制,由包商在縣署投標包繳牙稅。標的不斷增加的結果促使包商把稅收更多地轉嫁到農(nóng)民身上。如牲畜牙稅應征稅率為3%,而實際征收則為9%,浮收達6%[14]。牙稅的浮收極大地阻礙商品流通,破壞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給農(nóng)民買賣牲畜增加了很大負擔。農(nóng)民換一頭耕牛,價格為30元,而一賣一買的牙稅即為5.40元,致使農(nóng)民無法更新耕畜。
契稅的弊端也在折價浮收。清末,征收契稅繞算之弊,各省皆然。胥吏反復折合,緣以為奸,民間受累難堪。原規(guī)定買九典六,實際上,買契稅率遠超過九分,典契稅率遠超過六分。直隸“銀錢轉折征收之時,按契價制錢一千折銀一兩,又按征收地丁銀價每銀一兩折制錢二千,輾轉折合,稅已加倍”[15]。而河南則“各屬征收契稅向有征銀征錢之別”,“征銀州縣除正稅三分,捐輸三分,益之以所征附加諸費”;“征錢州縣既有循向來之習慣按銀以折錢”,“復按錢以折銀,有征至九分者,有不及九分者,有過于九分者”[16]。長葛縣則“知縣到任后,橫征暴斂,稅契原系八分,加至十二分六厘”[17]。
屠宰稅是清末開發(fā)的新稅種。四川省南溪縣光緒六年“創(chuàng)設三費局,按民屠一豬征錢二百文為局經(jīng)費”[18]。民國4年(1915),財政部通令正稅改征銀圓,易為每豬四角,后加征為五角,“逐年遞加”。國民政府統(tǒng)治時期,屠宰稅的征收進一步加重。廣西省三江縣,1942年,原規(guī)定屠宰稅“按屠宰之牲畜時值價格征收百分之八”;1944年和1945年,即重新規(guī)定“每頭從價征收百分之十”[19]。還有的縣,使屠宰稅變成了攤派。“屠宰稅是不管你養(yǎng)豬沒有養(yǎng)豬,按戶繳納,平均每戶一年負擔一至二頭豬的屠宰稅”[20]。
(五)村費
村費古已有之,其名不一。奉天省安東縣“稱為會費。前清之時,縣境區(qū)分四十八牌,各置鄉(xiāng)約保正一名,司地方小區(qū)域之行政。牌設會房一所,地方有事,或官府令行諸事,皆由鄉(xiāng)保齊會,召集管事諸人或各住戶定期開議。每次必費款若干,年終總計,一歲之所費皆由地畝攤派”[21]。村費是一種強制性收取的行政費用。如山西省汾陽縣“自光緒十二年起照定章通年水田每畝一百二十文,旱田每畝七十文,不得稍有逾越”[22]。
村費中雖然可能包括戲錢和看青費,但與戲錢、看青費又有區(qū)別。其區(qū)別即在于戲錢和看青費帶有自愿性,而村費完全是強制性的。“國家丁賦且有蠲緩之日,村莊社費反無延緩之時”[23]。
有的學者認為,在近代賦稅費征收中存在著黑洞。這無疑是正確的。這一黑洞就是村費。以往對縣級以下的財政(即區(qū)、鄉(xiāng)、村財政)研究不夠,因此對近代農(nóng)民負擔水平眾說紛紜。而實際上,村費在近代農(nóng)民負擔中占有重要成分。有的縣,甚至達到田賦的幾倍。清末,山西省汾陽府“每畝斂錢至三四百文,較之正供錢糧其多兩三倍”。而河北省通縣垡頭村在國民政府統(tǒng)治時期每畝地收會糧合老法幣三毛錢[24]。
我們應當看到近代農(nóng)民負擔在性質(zhì)上和數(shù)量上與近代前期的差別。
首先,近代農(nóng)民負擔是隨著國內(nèi)政治、經(jīng)濟形勢變化的。近代以前,農(nóng)民負擔長期變化不大。“道光年間,法守猶存,額外需索尚微,且承平日久,無軍事以為橫征之借口”[25]。太平天國戰(zhàn)爭以來,清政府“各省入款有減無增,出款有增無減”,雜捐、攤派層出不窮,農(nóng)民負擔顯著加重。
其次,近代農(nóng)民負擔加重是帝國主義侵略戰(zhàn)爭的結果。鴉片戰(zhàn)爭、中法戰(zhàn)爭、甲午中日戰(zhàn)爭、義和團賠款最終都被清政府攤派在中國農(nóng)民頭上。廣東三臺縣“自乾隆五十八年至道光二十三年征正稅外并無加增。道光二十四年廣東鴉片煙案賠款奉文增加二千兩,名為津貼攤入正糧內(nèi)每年兩季帶征”[26]。江蘇省“光緒二十二年俄法德英四國賠款派寧藩司庫認銀拾萬兩”,“由是國家賠款悉取之于民矣”[27]。
第三,農(nóng)民負擔中有一部分被用于新政和建設,具有合理性和進步性,不能全歸之于剝削和壓榨。宣統(tǒng)元年(1909),全國有初等小學51678所,小學學生1532746人[28]。這些小學大都是以農(nóng)民負擔為經(jīng)費開辦的。1927年,中央和地方劃分稅目,田賦劃為省地方稅,田賦附加則成為縣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由于地方政府掌握了征收全權,因而田賦附加稅激增。一方面,人民的賦役負擔有所增加,另一方面,地方建設事業(yè)也有一定的開展。尤其在國民政府統(tǒng)一全國后,對地方行政組織進行了改革,在省政府添設了建設局、教育局等。“就事業(yè)而言,地方公路之修筑,較民國十六年以前增加百倍。他如敷設電話、軍事建設、鐵路建設、辦理自治、保衛(wèi)、航空、教育等均較前此為積極,事業(yè)范圍擴大,所需經(jīng)費亦多”,“經(jīng)費唯一之來源,即以田賦附加是賴”[29]。河北省“年來各縣舉辦新政,如完成自治,積存?zhèn)}谷,修筑道路,建設電話,編練團丁,振興教育,鑿井開渠諸大端,無一不須籌款”。“籌款辦法,各縣雖有不同,而大致出之于田賦附加或按畝攤派”[30]。山東省歷城縣“本縣附加稅皆用于本縣之公共事業(yè),其以教育經(jīng)費為最多”。“本縣之諸縣立初高小學及職業(yè)學校,其費用甚巨,皆為官款。且各村之私立小學,亦皆有官款之補助”[31]。東平縣“民十七以后,政府重視建設,全神凝注,局面大為擴張,職務既各有專長,費用又確定?,故計劃工作積極猛進,七八年間,成效斐然可觀”[32]。
二、國家財政條塊分割制度的形成與發(fā)展
清代國家財政制度一經(jīng)形成,就埋下了條塊分割的種子,那就是它的起運、存留制度。當時地方根本沒有獨立的稅收,田賦分為起運、存留兩項,絕大部分田賦上繳中央政府,省、縣只留很少部分,甚至不夠地方官吏的俸祿和薪給。如山東,乾隆十八年(1753),在總額為340多萬兩的地丁中,起運京師的達278萬余兩,留省備用的只有62萬余兩,僅為總數(shù)的18.4%;同年,河南的存留數(shù)尚不及山東,僅為總數(shù)17.5%。 而且,清政府實行的是損下益上的財政政策,從清代前期,至中期、后期,起運的比例不斷加大,存留的比例不斷減少,使各省的財政更加拮據(jù),只能加大對農(nóng)民的征派。如河南省嘉慶年間存留尚占總數(shù)11.23%,至光緒年間即降為8.26%[33]。 用于縣政的則更少,如河南省光山縣,地丁“含正耗銀四萬余兩,除存支銀一千四百余兩,耗資扣支銀一千四百余兩留作地方支用外,余則概被國家席卷而去”[34]。
攤丁入畝和耗羨歸公進一步加強了條塊分割。雍正四年(1726),攤丁入畝,同年,定耗羨提解歸公之制。以此作為通省公費和養(yǎng)廉銀之用。并令按年造冊,隨同正項錢糧送部核銷,凡有動支,必先報部。自此,耗羨與正供并重。此后,對耗羨的使用控制更為嚴格。嘉慶五年(1800)規(guī)定各省動用耗羨數(shù)在三百兩以下,須咨報戶部查明;五百兩以上,則非經(jīng)奏明皇帝批準不得擅用。攤丁入畝和耗羨歸公的結果,無形中給了州縣官額外的財政權。“大縣廉銀才得千余,中縣七八百兩,小縣止四五百兩,幕客之修脯,家人之食指,事上接下之酬應,道府節(jié)壽之饋遺,此中取給,多屬不敷”,“于是復設平余之名,耗外加耗,羨外加羨,上不得而止,下不得而免”[35]。由此可見,耗羨歸公實際上是中央和地方財政權力的再分配,地方官吏以承認中央(即條條)對耗羨的控制為條件而獲得了地方(即塊塊)的征稅權。
即使是上級官署也要依賴州縣官的孝敬。山西巡撫張之洞于光緒八年(1882)曾指出:“外省臬司道府直隸州等官辦公每患不足,廉俸扣減,益形支絀,不得不仰給屬吏。其歲時饋問有三節(jié)兩壽季規(guī)到任禮程儀諸目,各省大同”[36]。州縣官既要應付上司,又要解決本署的各項開支,勢必不能恪守國家頒定的各項稅收制度,而要想方設法通過各種途徑攫取法外收入。而各種方法,羅掘俱窮之后,就只有出以虧空一法。“夫州縣之虧空,幾遍天下,無一州一縣,而無虧空者。每屆數(shù)十年,未有不清查,一經(jīng)清查,動輒千萬或數(shù)千萬。雖云設法彌補,徒有其名,實則半飽州縣私囊,半盈督撫兩司道府行橐”[37]。清政府彌補虧空的辦法是令后任攤賠。如嘉慶八年(1803),山東省清查無著虧空,系按缺分大小派提節(jié)省彌補,“計自嘉慶八年起至十九年止共提解司庫銀一百十余萬兩,迨后舊虧尚未補清而十九年盤查及專參新虧又積至六百余萬兩之多”。此后又實行攤賠,但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辦理清查,只短短十年時間,又查出州縣虧空一百三十余萬兩。這說明,在清末,已形成了地方州縣虧空——攤賠——虧空——再攤賠的惡性循環(huán)。攤賠虧空給晚清的吏治民生帶來了極其嚴重的危害。因為最終仍然是農(nóng)民埋單。“州縣無從取辦,亦惟有私征勒派,受賄鞫獄,以取償于百姓”[38]。
由此可見,在晚清的財政上存在著巨大的黑洞——虧空。虧空的形成在于存在著和中央財政兩不相能的地方財政。由于這個地方財政是隱形的,它運作的后果只能以黑洞的面目出現(xiàn)。晚清雖無地方財政之名,而有地方財政之實。這個地方財政雖以縣為基礎,卻是以省為單位的。“州縣之虧空,上至督撫兩司,下至道府,無不俱知”[39]。其實,不僅是運作的結果,即使是運作的過程,省級官員也是心知肚明的。對此,江西巡撫劉秉璋說得更明確:“若明使州縣征錢易銀僅敷一正耗之銷數(shù),則前督臣曾國藩曾經(jīng)厘定必不可省之捐款公費一無所出。州縣廉俸無多,用費本繁,何堪賠累,勢不得不藉丁漕浮收以應支銷”[40]。
太平天國戰(zhàn)爭開始,為鎮(zhèn)壓太平軍,地方官員獲得了就地籌餉權,以后,各次對外戰(zhàn)爭賠款被分配各省,各省又獲得了就地籌款權。至此,各省獨立地方財政系統(tǒng)業(yè)已形成。光緒三十四年(1908),度支部(戶部于光緒三十二年改稱度支部——筆者)奏陳統(tǒng)一財政辦法,提出:“臣部有考核外省庶政議準議駁之權,此無論舊制新章,同一事理。乃近年各省關涉財政之件,例如新籌一款,往往事前既不咨商,用后亦不關白;常有巨款出納,日久竟不報部,莫可究詰。……且有款已挪用,無從彌補,明知正項必不能撥,并不咨商,逕行具奏,以冀仰邀俞允。迨閱邸抄,而臣部始知有其事”[41]?梢姡魇《綋岵华毦揞~財政收支,不愿通知戶部,甚至向來必須通過戶部抵撥的款項,也直接向皇帝奏請,而置戶部于不顧。各省督撫如此專擅一省財政開支,說明與中央財政對立的省財政已形成。
民國成立,實行中央專制集權的袁世凱企圖實行中央統(tǒng)收統(tǒng)支的財稅體制,但袁政權倒臺后,各省都是軍閥當政,“中央財權日輕,地方財權日重”。北洋時期財政由中央向地方的過度傾斜,不僅表現(xiàn)為地方對農(nóng)業(yè)稅的任意截留和額外追加、預征,而且表現(xiàn)為有權決定對農(nóng)村任意征稅、攤款、抓差,從而加強地方軍閥割據(jù)的經(jīng)濟實力。如此,則來自農(nóng)村的收入脫離了國家的財政,中央不但對地方財政漸失控制,甚至在財政上反而仰賴地方的鼻息。
國民政府時期,實行國地分稅制,1928年國地稅法草案實施后,地方以省為主體,縣級財政不免落空。從地方財源看,固定的重要稅收,如田賦、營業(yè)稅(包括牙稅)以及田房契稅等均劃歸省有,縣地方事業(yè)之支出,只得仰賴于稅源已涸之省稅附加及其他零星雜捐,致使縣級財政虛懸的問題十分突出。例如在江蘇省,“縣財政問題之嚴重,并不亞于省財政,而其嚴重之因,則遠已種于國地兩稅劃分之時。良以國地兩稅劃分之時,僅為中央與地方之劃分,于省縣二重地方,無明確規(guī)定,省方得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舉一切所謂地方財源,屬之于省?h地方一切供億,遂端賴田賦附加”[42]。地方財政以省級為主體,造成了省對縣級財政的失控,進一步造成了省、縣財政的割裂。湖南省“二十五年度(1936),各縣新興事務,奉部院明令,必須舉辦者,如義務教育之推廣、保甲制度之充實、保甲長津貼之籌措、度政與合作之推行、電話網(wǎng)之增設、國選之舉辦等,無慮千端,而經(jīng)費則須臨時添籌。其不良捐稅猶可設法之縣,自惟有增加不良捐稅之一法,故湖南田賦附加,在廢除苛捐雜稅口號之下,仍呈繼續(xù)增長之勢”[43]。而四川省則是“以一紙空文,責令縣長舉辦某事某事。據(jù)各縣縣長言,省府令文末尾,恒有‘不準另行籌款’一語,縣長只好不加考慮,以之轉行區(qū)署,區(qū)署以之轉行聯(lián)保,聯(lián)保奉令后,召集保長會議,第一問題,便是籌款,往往責成各保平均分攤,保長更多從中漁利,加倍按戶攤派”[44]。
地方以省為主體,造成省權坐大,“地方財政日益退步,頗有回到軍閥時代之情形者”[45]。針對這種情況,國民政府力謀加強中央集權,削弱省權。其采用的方法主要是“虛省實縣”,即“凡省內(nèi)之國家行政悉受中央指揮,凡地方自治與建設悉歸各縣辦理,省只為自治之監(jiān)督,立于中央與縣之間,以收聯(lián)絡之效”[46]。
抗戰(zhàn)后期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調(diào)整是通過田賦征實實現(xiàn)的。財政上田賦征實約為其他稅收的三倍多,完全控制在國民政府中央手中。省財政收歸中央以后,“省需要一文錢亦需伸手向中央乞討了”[47]。但財政調(diào)整以后,縣、市獨立稅課增加,縣財政收入增多。“統(tǒng)計二十年全國各縣收支僅為一億元,至三十年已增加至十六億元,十年之中增加十六倍”[48]。
而且,“虛省實縣”的財政體制只能在戰(zhàn)爭時期實行,即使是在戰(zhàn)爭時期也暴露出了它的眾多弊端,主要是省政府無財政自主權,施政方面難有作為,而縣地方財政實際上成了一種平調(diào)、攤派財政?箲(zhàn)勝利以后,1946年國民政府恢復了省級財政,實行界限較為明確的中央、省、縣三級制財政。但在收支嚴重不平衡的情況下,地方財政不能真正做到自治,“恒須仰賴中央撥補”[49]。其實,“中央撥補”也是一句空話,各縣仍然主要靠捐攤來解決。如河南省臨汝縣1946年“財政預算收不抵支,全年超支很大,差額八個億,而上級的規(guī)定是自負盈虧,超支不補”[50]。湖北省隨縣1947年財政預算收入已增到202521萬元,而其中,列于捐攤的預算數(shù)字即為76880萬元,占總預算37.96%[51]。事實證明,這種國家財政條塊分割體制再也不能維持下去了。
按說國家財政系統(tǒng)有條條塊塊是必然的,中央財政體現(xiàn)了中央集權,而中央集權是國家存在的根本,“集權是國家的本質(zhì),國家的生命基礎”[52]。然而中央集權總是相對的,在中央集權的同時,必然存在著地方分權,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應該是互相融合,互相制約,互相補充的,而不應當是互相排斥,互相對立,互相割裂的。但是,從主觀上說,由于近代國家的統(tǒng)治者家天下的思想和損下益上的私心,以及實行“量入為出”的保守的財政政策,不允許地方有獨立的財權,以防外重內(nèi)輕之漸。同時,從客觀上說,由于我國長期處于一種封閉、松散的自然經(jīng)濟條件之下,各地區(qū)往往相互割裂,整個社會處于不完備的組織結構或失序狀態(tài),中央和地方關系隔膜,缺乏溝通,導致了國家財政條塊分割體制的形成。在這種體制中,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是割裂的,利益是對立的。中央的財政原則是損下益上,竭力壓榨地方,而地方的財政原則是就地籌款,盡力隱瞞地方財政實情。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中央很難了解地方財政的情況,而在緊急時,地方很難得到中央的財政支援。這種體制的發(fā)展,導致征稅成本日益加大,農(nóng)民負擔日益加重,官吏腐敗日益加深,財政混亂日益加劇。這種體制的出現(xiàn)不是偶然的,它是近代中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諸因素長期合力作用的結果。直至今日,在我國現(xiàn)行財政體制中,仍然可以看到條塊分割的影子。
三、國家財政條塊分割體制對農(nóng)民負擔的負面作用
近代國家財政條塊分割體制籌款的方式就是中央壓榨地方,地方就地籌款以應中央,而地方行政、建設諸費用則由地方自行解決。這一籌款方式使中央和地方存在著極大的貪污和浪費。如清廷責令各省大吏體諒時艱,連篇累牘,然而中央政府花錢毫無節(jié)制,同治、光緒大婚費銀各達數(shù)千萬兩,除慈禧太后借此揮霍外,其余大多填滿了內(nèi)監(jiān)和內(nèi)務府諸人的腰包。當時御史諸臣也曾多次上奏苦諫,但何嘗有半分作用。北洋時期,中央政府財政依然困窘,袁世凱責令各省向中央繳納稅收的指令也異常嚴厲,而究其本意,竟是為其當皇帝預做物質(zhì)準備。其登基大典耗費七千萬元,約等于當時全國一年的田賦收入。國民政府時期,損下益上的作法又有新的特點。晚清和北洋時期,地方官吏辦理兵差、大差,盡管其中有大量不肖官吏渾水摸魚,但多少帶有被迫性質(zhì),且收入的主要部分多被國家拿走。而在田賦征實時期,田賦除被國家拿走的部分外,又分省級公糧、縣級公糧,各省各縣自征自用,自然是多多益善。因此當時竟有“做官不如從良(糧),從良不如做娼(倉)”之謠,以致在抗日戰(zhàn)爭勝利,國家明令停止征收田賦一年時,各省各縣多不遵功令,反而加緊征收。而且,國民政府還制訂了“鄉(xiāng)鎮(zhèn)公共造產(chǎn)”的政策,推動地方政府“創(chuàng)收”。這就更直接地把財政負擔轉嫁到農(nóng)民頭上,使國家財政條塊分割體制損下益上的特點達到了高峰。
國家財政條塊分割體制對農(nóng)民負擔的負面作用主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
(一)由于這一體制的特點是損下益上的,因此中央政府不但不能為地方政府開辟財源,反而千方百計把地方的財源攫走,甚至通過減少地方行政經(jīng)費的方法迫使地方政府另辟財源,驅(qū)使地方政府加重對農(nóng)民的征派。清代種種財政措施典型地反映了這一特點。
道光年間,直隸差徭的加派是一個著例。當時,直隸“每歲春秋兩差,輪令州縣承辦”,“而沖途驛站所需夫役、車馬、公館食用,則不能一日無備。即僻路州縣,解犯、解餉、考柵、謄錄、監(jiān)獄、倉廒、一切應辦公事,需費之處,亦難悉數(shù)。例價既屬不敷,養(yǎng)廉又被攤捐扣去,無米為炊,勢不能不派之于百姓”[53]。 北方官吏彌補公費不足的辦法是征收差徭,南方則是逾限加價。 逾限加價是浮收的一種形式。同治初年,浙江省“民間完耗米自一二斗至八九斗不等,最多者不及兩石。至于完折之戶初收每石已在五六千文,遲則加多,愈遲則愈多。當米價平時,以錢計之,有完至二三石者”[54]。這種作法一直延續(xù)到光緒時期。光緒十年(1884),翰林院侍讀學士王邦璽曾揭露州縣官利用逾限加價浮收的情況,“更有永遠不遵定章之州縣,每年只開倉三日或繼日為止,花戶之強而有力者爭先交米,往往擁擠踐踏傷人。過此,即行封倉,概收折色,每石定價七八千有多至十余千者”[55]。王邦璽此疏并非虛語,實際上還有較此開倉時間更短的。如浙江省富陽縣,“每米一石折收錢六千五百文,但開柜征收只限一日,過此即為欠戶。逐卯增加,甚有加至九千九百文者”[56]。
顯見,逾限加價對貧苦農(nóng)民十分不利,但對于這種虐民之政,清政府竟然采取了支持的態(tài)度。光緒十一年(1885),江西巡撫在回奏時,把積欠的原因歸結為“在于漕糧之無三限”,“地丁亦因而短收”[57] ,進而上奏要求繼續(xù)設立三限,并得到清廷的允準。但是,清政府也不是毫無原則,聽任地方官吏任意浮收。它的原則就是要分享浮收的利益,并且要拿大頭。而且,這個比例是逐年增加的。如光緒二十三年(1897),它在江西浮收的地丁每兩中提銀七分,約占地丁每兩浮收額的17.95%[58];在漕米每石中提銀一錢,約占漕米每石浮收額的16.67%[59]。光緒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續(xù)在江西丁漕中各提銀四分,地丁浮收的提取率已達28.21%[60],漕米浮收的提取率已達23.33%[61];光緒三十年(1904),清政府又在江西的地丁浮收中每兩加提銀一錢二分,加上舊章提補捐款銀一錢,至此,地丁浮收提取率已達84.62%[62]。同時,清政府在漕米每石的浮收中續(xù)提一錢三分,加上舊章提補捐款銀二錢,漕米浮收的提取率已達78.33%[63],留在地方官手中的不過20%。對于清政府這種暗加明不加的作法,當時即有人評論說:“朝廷不居加賦之名,隱收加賦之利”,“乃轉以銀貴為利,惟知朘民以充庫”[64]。
清代,地方官吏另辟財源的方式是差徭和浮收。民國時期,則是田賦附加和苛捐雜稅。
1928年,國民政府召開第一次全國財政會議,確定中央收入與地方收入標準,將田賦劃歸地方。
中央和省地稅劃分既有正面作用,也有負面作用。其正面作用是田賦歸省,田賦附加稅歸縣,省、縣有了獨立財政,如果運用得當,可以促進農(nóng)村和農(nóng)業(yè)的發(fā)展。但在實踐中,其負面作用看來更大。首先,田賦及其附加稅劃歸為省、縣稅,中央失去了對田賦及其附加稅的控制,導致田賦及其附加稅大量增加;各縣行政經(jīng)費失控,農(nóng)民負擔加重。“附稅隨著新政一天一天地加多,例如,辦黨要錢,辦自治要錢,修路修衙門要錢,這些錢只好盡先向農(nóng)民要”[65]。廣西武宣縣“近年新政繁興,田賦加至四五倍之多”[66]。其次,劃分中央和地方稅收后,征稅權很容易被土豪劣紳所篡奪,甚至保衛(wèi)團團總和村長也要私收畝捐。如河南寶豐縣
“三區(qū)三團團總龐公敏接事僅四十日,每畝地派七十五文”[67]。浙江紹興縣秋湖村村副陳大華“竟敢私收畝捐,自耕每畝五角,佃耕每畝二角五分”[68]。
鑒于“征賦之權,操諸地方,附加攤派,漫無限制”。國民政府財政部于1933年5月重訂整理田賦附加辦法,呈行政院核準,通令全國遵行,規(guī)定:“一、附加總額連同正稅一并計算,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一,至地價未經(jīng)查報各地方,附加總額暫以不超過正稅為限;二、超過前項限度之地方,應將原有附加,分別裁減,其裁減程序,有關行政費者為先,事業(yè)費次之”[69]。 辦法頒布后,各省紛紛采取了陽奉陰違,甚至變本加厲的態(tài)度。如浙江省“接奉中央命令以后”,“規(guī)定六項核減辦法:第一是另籌其他收入抵補,再行減免田賦附捐;第二是不隨田賦附加,另行改征。凡各縣現(xiàn)征之教育畝谷捐,擬令改辦學谷捐,以免與田賦附加相混;第三是本非田賦附加,應行揚除計算。如測繪經(jīng)費、海塘捐等,均非附稅性質(zhì);第四是停征期滿附稅;第五是核減過重捐率;第六是免除已呈準尚未開始征收之若干附捐”。時人評論說:“前面三項僅僅換了一個名目,揚出于田賦范圍以外,所謂減輕,可以說是有名無實”,“因此雖然省府會議通過減免全省田賦一百六十萬元,可是究竟能使農(nóng)民獲得多少利益,終于還是一個疑問”[70]。還有的省,竟然乘機利用田賦及其附加稅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一的規(guī)定大肆加稅。如廣東省“財廳指派評價委員分赴各縣評定地價,改征地稅,按照地價值百抽一計算,全省各縣一律開征地稅后,每年可得地稅一千七百萬元左右,比之前征錢糧收入,約增一倍有余”[71]。
1935年,在第二次全國財政會議宣布廢除苛雜后,苛捐雜稅仍然有增無減,而且有的縣“稅收加倍”[72]。“例如浙江所廢除苛雜多至四百五十七種,但此四百五十七種苛雜征數(shù)僅有二十四萬七千五百余元,最細小之捐稅有年征二三元者;所以此類苛雜廢除以后,對于政府和人民均無多大影響,至多只是省卻許多麻煩而已”。江蘇在廢除苛雜以后,省財政廳派員密查,據(jù)報各縣苛捐雜稅至少還有二百多種。此外,據(jù)報載,河北省“平山苛雜還有二十三種,灤縣六十余種,曲陽三十余種,日用物品均須征稅”。并且,“舊苛雜雖然漸次廢除,而新增稅捐也并不少”,如江蘇新增耕牛過境捐,每頭自一元二角加至二元四角;湖北征收堤工捐;浙江征收交通附捐,并增屠稅附捐;浙江東陽縣1934年的屠宰稅反比1933年增加四成[73]。 國民政府減輕田賦附加和廢除苛捐雜稅的事實證明,如果不改變中央和地方條塊分割的國家財政體制,要防止地方另辟財源,加重農(nóng)民負擔是不可能的。
(二)在國家財政條塊分割的體制下,形成了很多大大小小的塊塊,這些塊塊在征派時層層加碼,處處截流,進一步加重了農(nóng)民的負擔。如河南省禹縣在上世紀30年代“各區(qū)亦皆各自為政,競相仿效,任意攤派,甚至各聯(lián);蚋鞅#嗫蔀E派公款,其派款名稱之繁,與數(shù)目之多,實出人想象以外。計每年所派款目,不下百余種,每兩丁銀,攤至二三十元之多,統(tǒng)計全縣民眾,每年受派款之損失,約不下百余萬元,農(nóng)民全年之收入,尚不敷幾次派款之輸將”[74]。其他省的情況也大同小異。當年(1934)負責河北省土地調(diào)查的某委員說:“農(nóng)村田賦太重,每畝捐稅一角,一切附加原即在內(nèi),但村公所又攤派三四倍之數(shù)”[75]。據(jù)調(diào)查統(tǒng)計:“一個農(nóng)民全年的負擔,省款占百分之十,縣款占百分之十五乃至二十,而區(qū)村的攤款要占到一個農(nóng)民的負擔百分之七十五乃至八十?芍r(nóng)民輾轉呻吟于重負之下,所苦的實是區(qū)村攤款,而非省縣正稅”[76]。
(三)在國家財政條塊分割體制中,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是割裂的,中央財政只是間接獲得地方財政的征稅成果。因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是隔膜的。中央財政缺乏對地方財政的監(jiān)控,實際上對地方財政實行“完成定額,多征歸己”的包干政策。這就促使地方加大征派力度,以致不斷加大征稅成本。晚清時期,地方的稅收隊伍不斷擴大。江西萬載縣,光緒時期,“一稅差有數(shù)十幫差,一幫差有無數(shù)鄉(xiāng)差”[77]。河南淮陽縣“舊每里柜書、司賬、催征各一人,今(宣統(tǒng)年間——筆者)每里每項各十人”,“此書吏皆借浮收以資養(yǎng)贍,且有加無已,屢控屢禁,勒索益甚”[78]。再如湖北沔陽州“州城內(nèi)外,除各戶書吏一百四五十家,差二百四五十家,里書、塊差八九百家之外,不靠衙門食飯者不滿百家”[79]。國民政府時期,情況大同小異,甚至更壞。如河北省“中飽情形”,“各縣都有,其中某縣欠賦達十三萬余元。據(jù)一般估計,至少二分之一是該縣所謂政務警察中飽的,因為那里的這類警察太多,幾近千人,而有薪金的還不到一百人,”[80]。陜西省“農(nóng)民交納稅款,要經(jīng)過糧頭、莊頭、甲長、糧賦長、村長、鄉(xiāng)長、區(qū)長的手,才到縣政府,這些經(jīng)手人自然要得些利益,由此農(nóng)民身上又增加了一層負擔”[81]。
但是,農(nóng)民負擔捐稅和攤派的能力畢竟是有限的。當他的剩余勞動被侵占的時候,他的擴大再生產(chǎn)便已無法進行;當他的必要勞動被侵占的時候,他及其家庭便已無法生存。這時候,這個國家的基礎便被動搖了,建立在這個基礎上的龐大的國家機器便會突然崩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