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湖南省高院發(fā)布消息,持續(xù)已久的唐慧案重審宣判,兩名主犯秦星與周軍輝的刑罰由前一次的死刑改判為無期徒刑。雖然此案會否就此落下帷幕,目前尚屬未知,但從整個案件的發(fā)展過程看,可以反映出中國法治目前面臨的艱難處境。
“唐慧案”實際上由三個案子組成:一是唐慧的女兒樂樂被強迫賣淫、強奸的刑事案件,二是唐慧被勞動教養(yǎng)行政復議案,三是唐慧被勞動教養(yǎng)國家賠償案。三個案子中,強迫賣淫、強奸的刑事案件處于核心位置,但在不同的階段,社會和輿論對三個案子的關注重心有所不同。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準強迫賣淫、強奸案件的刑事被告人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fā)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這再次引起社會和媒體對“唐慧案”的關注。唐慧案涉及“樂樂被強迫賣淫”、“唐慧上訪”、“唐慧被勞教”等多個互有因果但卻彼此相對獨立的事態(tài),牽扯到7個犯罪嫌疑人、唐慧、警方、幾級地方法院、地方政府、媒體等多重主要參與者和利益主體,因此,這一個案可能呈現(xiàn)中國法治的復雜生態(tài)。
唐慧的策略:上訪
最近幾年,因強迫賣淫罪而被判死刑的判例幾乎沒有出現(xiàn)過。從媒體公開的案例來看,僅有重慶“打黑”期間的“美女黑老大”王紫綺被判并執(zhí)行死刑,但王有五項罪名,強迫賣淫罪只是其中一項,更嚴重的罪名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此外還有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賄罪。而且,王強迫婦女賣淫造成了多名婦女重傷、輕傷的嚴重后果。“唐慧案”中的幾位刑事被告人的罪行顯然難與王紫綺相提并論,而在媒體公開報道的強迫賣淫罪的判例中,判決有期徒刑的居多。正因為這些原因,作者在最初看到“唐慧案”的刑事判決時,就感覺判刑過重,此案背后“必有蹊蹺”。如今最高法院的裁定和新聞媒體對案件其它相關事實的揭示,都印證了這一點。
唐慧稱她年僅十歲的女兒被逼賣淫并因此染上難以治愈的性病,因此堅持所有的涉案人員都應該被判處死刑。而法院判決刑事被告人中兩人死刑,其他人中判決最輕的也是有期徒刑15年。如此判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nèi)已經(jīng)算很重了,但唐慧并不滿意,之后一直上訪。按照現(xiàn)行法律,與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fā)生性關系,無論未成年人是否自愿,都構(gòu)成犯罪。但未成年人是否自愿,可以成為定罪或量刑時的考量因素。按照媒體披露,唐慧的女兒樂樂并非被逼,而是自愿賣淫。果真如此,刑事被告人構(gòu)成強奸罪還是嫖宿幼女罪罪,也是不無疑問的。盡管目前嫖宿幼女罪的存廢引發(fā)了廣泛的爭議,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凍結(jié)這一罪名的傾向,但無論如何,唐慧的要求大大超出了法律對相關犯罪行為的懲罰程度。之前的刑事判決之所以偏重,也是唐慧不斷鬧訪的產(chǎn)物。
唐慧從報案開始,就同時開始了鬧和訪的過程。據(jù)媒體報道,唐慧6年間進京上訪23次,到省城上訪百余次。由于上訪“屬地管理”原則,富家橋鎮(zhèn)政府不得不對唐慧的上訪負責,為了“穩(wěn)控”唐慧,鎮(zhèn)里6年耗資80萬元。2007年唐慧第一次進京上訪后,因“穩(wěn)控”不力,黨委書記和副書記被誡勉談話,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委委員、黨政辦主任則被免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唐慧還曾總結(jié)上訪經(jīng)驗說:“上訪的方式反映問題既能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又可以對正在進行的司法審判起到震懾作用,保證審判公正進行。” 因為上訪,唐慧也兩次被當?shù)鼐辛簦淮?天,一次8天。后來的勞教案也因此而起。
唐慧在上訪中表現(xiàn)出特別強的“鬧訪”能力。從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至少有10來次鬧訪或在法庭大鬧。比如,“跪見”永州市公安局局長,在永州市檢察院靜坐絕食或長跪不起,在永州中院刑一庭庭長張曉龍的辦公室吃住18天,在法院立案大廳滯留15天,在法庭上追打被告人律師,在湖南省高院下跪并與法警發(fā)生沖突,在湖南省公安廳大門口舉牌跪地喊冤并在信訪接待室內(nèi)以頭撞墻。此外,為了引起領導的重視,唐慧在樂樂失蹤報案時就撒謊說鄰居王某將樂樂拐騙,因警察查明王某并沒有拐騙行為,唐慧又轉(zhuǎn)而誣陷警察郭繼儀收了王某的錢,導致郭被停職兩個多月。此后,因?qū)π碌霓k案警察楊軍祥的處置不滿,唐慧又控告楊瀆職,致使楊受“嚴重警告”處分。唐慧超強的鬧訪能力造成的結(jié)果便是誰辦她的案誰就有麻煩。
維穩(wěn)壓力下的司法
在過去的二十多年里,信訪數(shù)量先是不斷增加,然后是維持在一個洪峰的高位而降不下來。中央政府無法直接面對上訪所牽涉的具體事項,而上訪人留在北京會影響首都的秩序和形象,干擾中央國家機關的工作,因此中央只能敦促基層政府“將問題解決在基層”。中央政府的“敦促”方式首先是從行政上施加壓力,這主要體現(xiàn)在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考評上,通過目標責任管理來實現(xiàn),它構(gòu)成了壓力型體制的主要運作方式和手段。上級政府將上訪治理指標、任務進行層層分解,將其分派給下級政府,在激勵——績效的壓力下,下級政府必須根據(jù)上級的目標進行上訪治理。信訪工作屬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一部分,其考察標準是“一票否決”,只要維穩(wěn)工作出現(xiàn)紕漏,基層政府就受到否定評價。這就是所謂“維穩(wěn)”的壓力。
在維穩(wěn)壓力下,基層政府可能采取各種方法,這些方法有兩個極端方面:一是無原則的滿足當事人的訴求,典型的如“花錢買平安”,二是強力打擊當事人,迫使其放棄訴求,典型的如動用黑社會威脅、毆打上訪人。處于兩個極端的還有很多灰色地帶的方法,比如,通過“講感情”以促使上訪人息訪,對上訪人采用集中學習、信訪勞教等方法。這些方法中的很多都曾被地方政府使用在唐慧身上。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政府在她身上所花費的維穩(wěn)支出達到了80多萬元,唐慧也曾被勞教,唐慧被勞教還曾遭到媒體的猛烈批評。無論是給好處,還是勞教,似乎都沒有改變唐慧上訪的決心,她都堅持不達目的絕不罷休。而在維穩(wěn)的壓力下,在唐慧的固執(zhí)堅持下,地方基層政府似乎無論怎么做都難以讓唐慧停止上訪,而且似乎無論如何做都不對。面對一個固執(zhí)的、不依不饒的上訪人,地方基層的國家機關能如何應對?
更應該引起我們注意的是,各級政法機關一次次犧牲法律和程序,來部分滿足唐慧的訴求,以使她停止上訪。從媒體公開的信息看,幾乎是唐慧每大鬧一次,政法機關就妥協(xié)一次,以滿足唐慧的訴求,無論其訴求是否合理,直至法院最終對刑事被告人進行了死刑重判。政法機關之所以如此,當然有維穩(wěn)壓力的緣故,但恐怕不只是維穩(wěn)的壓力。例如,一審前,唐慧在永州市檢察院立案大廳跪了18個小時,其結(jié)果是檢察院更換了公訴人,制作了新的起訴書,特別是將“強迫賣淫罪”寫入其中——該罪名最重可判死刑。重審時,唐慧要求休庭,后來就去法院住了18天,結(jié)果是重審比第一次又加重了刑罰。盡管有維穩(wěn)的壓力,但維穩(wěn)的壓力并不能完全解釋這種現(xiàn)象,一個人的上訪在維穩(wěn)的考評體系中并不是決定性的,維穩(wěn)有一個立體的考評體系,一個人的上訪會影響考評得分,而很難完全否定維穩(wěn)工作。對于政法機關尤其如此,畢竟對上訪實行的屬地管理原則,而非部門管理原則。
因此,筆者猜想,從相關政法機關對上訪行為的反應來看,很可能是上級政法機關或黨政機關的重要領導甚至主要領導作了意見較為明確的批示,下級政法機關不得不按其意思加重對刑事被告人的處罰力度。如果上級給出一個“官僚主義”的批示“請查明情況,依法辦理”,堅持依法辦事的下級政法機關還能尊重事實,在法律范圍內(nèi)辦案,不至于對刑事被告人作出明顯過重的判決。但如果上級給出一個方向明確、不容質(zhì)疑的批示“此事性質(zhì)惡劣,應予堅決嚴懲”,下級政法機關就沒有太多依法辦案的空間了。果真如此,下級政法機關在唐慧上訪和上級批示的雙重壓力下,罔顧事實加重懲罰就很有可能。上級的“批示”只是筆者的一個猜想,新聞媒體沒有披露更多的事實依據(jù),筆者也幾乎不可能通過調(diào)查來獲得事實依據(jù)。但就筆者的研究經(jīng)驗基礎來看,不做“批示”的猜想,似乎很難完全理解和解釋政法機關在此過程中的行為。
媒體介入之后
從媒體報道的情況看,唐慧案發(fā)酵的過程中,媒體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在得知唐慧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警方拘留后,南方周末記者鄧飛連發(fā)了數(shù)條微博呼吁,一個多月后,唐慧獲釋。鄧飛認識唐慧,緣于另一起案件。2010年6月,永州的朱軍槍殺三名法官,各地記者紛紛赴永州采訪。此時正是其女兒被強奸一案重審期間,唐慧為了吸引記者的注意,謊稱朱軍是樂樂的干爹,他是為樂樂的事情槍殺法官。唐慧的宣稱先后吸引了不少媒體記者注意,但記者都很快發(fā)現(xiàn)她在撒謊。鄧飛在微博上這樣他介紹與唐慧的相識:“我在永州(采訪槍擊案),唐慧說她熟知朱軍,被我揭穿,問她為什么要騙我們,她眼淚汪汪說不這樣,她能找到記者喊冤嗎?令我酸楚無語。”唐慧獲釋后,在鄧飛的幫助下,聯(lián)系上搜狐網(wǎng)微博,由后者聯(lián)系十幾家媒體對樂樂案進行報道,鄧飛還為唐慧介紹了北京的法律援助律師。此后,有關幼女被迫賣淫、公安瀆職的信息立即獲得全社會關注,唐慧以維護幼女的弱小母親形象進入公共視野。
之后,唐慧無論是鬧法庭,還是住法院,都有記者跟隨采訪,及時上傳至網(wǎng)絡。當?shù)貨]有采取強硬措施,顯然也有顧忌媒體輿論壓力的考慮。在這一過程中,媒體的報道將唐慧塑造成維護幼女的弱小上訪母親形象,而對其之前對女兒教育的不負責任只字不提,對案件過程中不利于唐慧形象的情節(jié)也絕口不提,更沒有報道、分析唐慧訴求是否合理;而且,媒體長篇累牘的報道中,很少涉及幾位刑事被告人及其親屬的想法和看法,也沒有對政法機關的采訪。新聞報道幾乎都是對唐慧視角的復制,似乎沒有進行更為完整的事實調(diào)查。當然,也許是地方政法機關怕招惹麻煩而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請求。然而,即便如此,采訪一下唐慧周圍鄰居的看法,采訪一下刑事被告人親屬的看法,應該不算太難吧?是記者沒有采訪,還是媒體屏蔽?我們不得而知。但在評論環(huán)節(jié),媒體都將重心放到了對勞教制度的批判上。也許是媒體為了增強批判勞教制度的說服力,就越需要塑造唐慧沒有瑕疵的道德形象吧。
媒體和記者之前也許沒有想過這樣的問題:如果法院完全按照唐慧的想法,從重判決,所有的刑事被告人都處以死刑,他們的家屬勢必不服,如果他們也都到省城到北京上訪,找律師和法學界人士開研討會,制造輿論壓力,又會怎么樣呢?此時媒體的主流聲音是不是會變成認為法院草菅人民,要求廢除死刑呢?而為了論證廢除死刑的合理性力度,是不是又會渲染那幾個刑事被告人的勤勞、努力和意外的意外犯錯呢?就像媒體在一些攤販殺死城管案件中所做的那些新聞和評論那樣。事實上,兩個被判處死刑的被告家屬在終審后就表示要去上訪。
毫無疑問,媒體已經(jīng)深度嵌入了這些有公共影響的案件中,對政法機關施加了影響和壓力。而如果政法機關尤其是法院跟著輿論走,最終無論怎么做可能都是錯的。終審判決后媒體的表現(xiàn)就雄辯的證明了這一點。
《南方周末》的顛覆
終審判決后,《南方周末》的一篇報道,毫不猶豫的給了湖南省高院乃至湖南省政法系統(tǒng)一個深刻的教訓。政法系統(tǒng)屈從于媒體、輿論和唐慧所帶來的社會壓力,作出了對刑事被告人從重處罰的判決。然而,當政法系統(tǒng)放棄法治標準和原則,迎合媒體時,媒體和輿論卻果斷轉(zhuǎn)身,再次向司法射出了一箭。媒體和輿論此時顛覆了唐慧的道德形象,不再談論勞教制度的合法性,反而指出偵查、起訴和判決過程的種種不合理,并將問題指向信訪制度。媒體得出的是一個似是而非的結(jié)論,信訪制度當然有問題,也是造成唐慧案的一個原因,但是它只是眾多原因環(huán)節(jié)中的一環(huán)。致命之處還是媒體如何表述這一案件,輿論、社會、上級領導、政法機關如何服膺于或屈服于媒體給定的邏輯,從而最終做出錯誤的決定和判決。
《南方周末》的報道是一篇罕見的后發(fā)制人的顛覆性報道,它使整個輿論完全轉(zhuǎn)向,之前所批判的問題似乎瞬間從人們的視野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媒體設置的新議題。也許可以合理推測,媒體人從一開始就掌握了案件的相關的信息,包括唐慧個人不符合“上訪母親”道德形象的一些事實,也包括幾名刑事被告人的具體處境和冤屈,還包括政府和司法機關在其中的難處與無奈。如果不做這樣的推測,很難想象記者會在如此短的時間內(nèi)拿出與之前的傾向完全相反新聞報道來。換一個角度來說,那么多媒體和記者在永州持續(xù)幾年對唐慧案做了那么多的調(diào)查和報道,連基本事實都沒弄清楚,而《南方周末》記者在終審判決后不到半個月挖掘出了更為豐富的細節(jié)和真正的事實。那就只有兩個可能,一是其他報道此事的記者的職業(yè)能力比《南方周末》差得太遠,二是其他記者實際上也掌握了相關材料,但他們在報道時有意對事實進行了剪裁,二者必居其一。
更有可能的事實可能是后者。當記者獲取的信息不符合媒體所要設置的議程——渲染唐慧的道德形象,批判勞教制度時,媒體和記者們集體沉默;而當這些信息有助于媒體設置新的議程——渲染唐慧的纏訪鬧訪形象,批判信訪制度及其對司法的干預,媒體和記者們便不約而同的發(fā)表了新的信息。媒體當然有設置新聞議程的權(quán)力,可是,當一切都指向毀損司法權(quán)威時,該作何理解呢?是媒體為了自己的新聞議程而貶損了司法權(quán)威,還是媒體為了貶損司法權(quán)威而設置了自己的議程呢?我們可以這樣提問嗎?唐慧案中,毫無疑問媒體是贏家,無論是之前的重判,還是之后的顛覆,看上去媒體都在“主持公道,為民請命”;唐慧個人不過是想利用媒體反過來又被媒體利用了而已,她從媒體獲取的所謂正義多么脆弱,轉(zhuǎn)瞬之間就煙消云散;而這一過程中的輸家和終極的輸家都是政法系統(tǒng),媒體、公知和民粹的合流之下,司法機關的權(quán)威幾乎蕩然無存,只能跟著媒體的指揮棒轉(zhuǎn)。
學界多年來討論輿論監(jiān)督,希望通過媒體的發(fā)育,培育所謂的第四種權(quán)力,對公權(quán)力的運行構(gòu)成監(jiān)督和制約,從而建構(gòu)法治社會的均衡權(quán)力框架。然而,從唐慧案的實踐來看,媒體自身的職業(yè)倫理嚴重缺乏,裁剪事實,干預司法,這對法治構(gòu)成了巨大的挑戰(zhàn)。公權(quán)力的胡作非為,還可以有各種制度加以約束;媒體權(quán)力在目前中國的法治框架中不但難以約束,甚至連表述出來都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本文原載《中國法律評論》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