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視中國的經驗和中國的理論,是郭星華先生《法社會學教程》的最大特色,幾乎在每一部分內容,都附加了中國的相應情況,以及相應的理論觀點,這非常難能可貴,但也是這種方式,幾乎對比式地顯示出中國理論的微弱和不成熟,很多甚至只是西方理論框架下的中國的實證材料,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用中國的經驗為西方法社會學理論加了注腳。然而,一個學科是否成熟就看它是否有自己的理論體系,而這個理論體系的最高境界應該是從經驗實際提升出來的理論觀點!斗ㄉ鐣䦟W教程》的理論雄心就在于其追求中國法社會學學科的理想境界,即“中國法社會學的理想圖景:中國經驗到中國理論”。
【關鍵詞】中國法社會學;理想圖景;西方理論;中國經驗;中國理論
黑夜給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卻用它尋找光明。
——顧城詩“一代人”
通常來說,教科書可能是最能反映一個學科或領域的學科背景和發(fā)展現狀的形式了。一個學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范疇、基本理論學派,以及基本學說、觀點,會比較全面、客觀地在教科書中體現出來,當然,這會因編者的學術水平、理論自覺等因素的不同而有著不同的質量,如果編者具有足夠的理論抱負和敏銳的學術嗅覺,那么在教科書中也會閃現出他的思想火花,甚至這一學科的前瞻性理論和理想圖景都能夠充分得到體現。由郭星華先生主持的法社會學研究團隊推出的《法社會學教程》便是后者的典型。讀這本教程的最初印象便是,筆者仿佛看到了中國法社會學學科的理想圖景。
一、“中國”的法社會學:前世與今生
中國法學的歷史短,中國社會學的歷史也不長,而相比較而言,中國的法社會學更似是襁褓中的嬰孩。似襁褓中的嬰孩,也不僅僅因為它短暫的歷史,而更因為它尚處于西方話語的包裹和關照下,法社會學研究中“中國”和“本土”的缺席。近些年來,國內一批法學家逐漸成長,他們有的受過西方系統(tǒng)的學術訓練,也有很多都受到了西方法學、社會學理論的影響和浸染。我們也看到他們具有強烈的中國問題意識,意識到西方中心主義的“流毒”(不具貶義),正在努力擺脫西方話語、概念和理論的陰影。對這些即使尚未壯大,尚未進入主流法學的群體和力量,《法社會學教程》給予了極大的重視,在梳理法社會學的理論脈絡時,與西方并列,對中國本土的法社會學的傳入和發(fā)展也專章作出介紹和梳理。這件事情看似平淡,意義卻很重大。的確,在強大、日漸成熟的西方法社會學面前,中國的法社會學研究確實微不足道,通常情況下,在縱觀法社會學的理論脈絡和派別的時候,它幾乎被忽略乃至淹沒了。
事實上,法社會學發(fā)端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西方,形成于西方古典社會學家的學說和觀點中。“古典社會學家們從各自的理論視角和研究方法對社會中的法律進行了詳細深入的探討,形成了綜合性的視角,并大體上確定了法社會學的研究進路和范式,促進了法社會學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發(fā)展。”[ii]這一法學與社會學學術史上的風潮暗涌其實并沒有繞過中國大地,在20世紀初的中國,已經有法社會學思想的初步傳入。尤其從20世紀30至40年代,隨著大量的法社會學思想傳入中國,從法學研究、法學教育到立法、司法實踐都受到了一定的影響,出現了法社會學的短暫繁榮的景象。[iii]當然,這一時期的法社會學人及其論著主要有兩大部分,一部分是大量引介西方的法社會學思想和學說,另一部分便是運用西方的法社會學理論解釋和分析中國的法律問題:從胡樸安的中國習慣法研究、楊鴻烈的中國法律發(fā)達史,瞿同祖的中國古代法律研究,到吳澤霖的社會約制研究、嚴景耀的中國犯罪問題研究等,都呈現出法社會學的本土研究的自覺和努力?墒沁@一景象并沒有持續(xù)多久,由于中國歷史的特殊原因,新中國成立后到改革開放前夕,進入了法社會學研究的全面停滯和沉寂。這段歷史中出現的學人及其論著似一現的曇花般逐漸被人遺忘,與其他學科、學人及學事一同被歷史塵封。
任何有志于學習法社會學、從事法社會學研究的青年學子,都需要對前人的研究狀況有所了解,這是學界公認的一項原則。但由于法學、法社會學等在中國剛剛興起便夭折的命運,使得人們太容易忽略早期發(fā)展的那段歷史。尤其法社會學,在人們的印象中,是在20世紀80、90年代才傳入中國的,真正得到發(fā)展是在90年代末21世紀初的事情!斗ㄉ鐣䦟W教程》力求從塵封的歷史中尋找曾經的“輝煌”,呈現給人們一幅中國早期法社會學研究的畫卷。盡管簡單,卻仍不失為提供給有志于學習從事法社會學的青年學子一個有意義的線索。
本教程除了對中國法社會學研究的早期和當代發(fā)展作出專章介紹,更在第二編“法律運行與法律秩序”和第三編“社會轉型與法治建設”中,編入了很多中國本土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說,中國本土的研究成果無論從篇幅上還是從基調上都占了本教程的核心位置。所以這種注重中國本土的法社會學研究,尤其第三編中以中國問題為核心的編寫體例是本教程最大的亮點。對此有論者認為:“《法社會學教程》的出版恰恰是理論自覺主張在法社會學領域的一種體現,在其內容上,也透露出一種強烈的理論自覺氣息和學術自主主張。”[iv]
眾所周知,中國的法學、法社會學從其誕生之日起便被西方話語重重地打上了印記,其研究中到處充斥著西方的概念、理論及學說。無論從觀點、體系還是派別來看,西方的法學與法社會學表現出勃勃生機,正在走向成熟和完善。中國現階段仍然是學習、引介、研究西方理論,以及用西方的理論來觀察和研究本土的問題,盡管也出現了一些出色的研究成果,但鮮有形成自己的理論的情況。因此,從編寫教科書的角度來看,中國的研究能夠進入其體例的不會很多,而且也囿于較之于西方理論的非正統(tǒng)性,中國本土的研究和本土的觀點自然很少進入法社會學的教科書中。而恰恰在《法社會學教程》里,我們看到了“中國”的研究,中國的學人及其觀點,也看到了編者重視中國的本土研究,構建中國法社會學理論體系的學術雄心。教科書的使命無非是讓人了解這一學科和領域的基本概念、理論、知識體系,感受到這一學科的前沿問題、發(fā)展方向以及本學科的一些精神和理念。從這個角度看,這是一件意義遠遠大于內容的事情。
二、法律的現代性與地方性
本教程中涉及的內容和理論很多。從法社會學理論發(fā)展的回顧和梳理,到很多基本理論包括社會控制、糾紛解決、法律現代化、法律意識與法律行為、國家法與民間法、法律的實踐邏輯、犯罪問題等的介紹和闡述。這些問題從表面上看似乎聯(lián)系不大,實際上不然,如果用教程中的一個內容來加以概括的話,便是法律的現代性與地方性,眾多探討似乎都是圍繞著法律的這兩種屬性而展開的。法律的現代性是指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程序嚴密性和技術的精確化。而西方國家的法律發(fā)展便是一個法律現代性的逐漸成長過程,并且恰恰是法律現代性的這種高度形式理性化提供了一種可能性,即法律由西方法治國家向非西方國家擴展的可能性,于是法律移植獲得了價值上的正當性,進而成為非西方國家法治建設中采取的常規(guī)方式。 [v]值得一提的是,法律移植在實踐層面到底與法律現代性理論有多大關系是不好說的,也許事情的真相是法律移植在理論層面的合理性探討與實踐層面上的法律移植活動并沒有直接的關系。但從這一時期法律移植的理論探討與實踐活動中可以看出,法律現代性的觀念和理論似乎占了較長時間的主流,甚至上升到現代性霸權的地位。
然而后來,在眾多法律移植失敗的例子之后,人們又不得不對這種現代性霸權進行反思,法律理論由此也獲得了一個范式轉換的契機。那就是以吉爾茲為代表的“法律是地方性知識”這一命題的興起,即法律是作為共同體社會生活事實的提煉而成的規(guī)則和制度,是帶有語境化的社會生活方式和共同體組織形式。[vi] 所以,不同國家和地域的法律,相互之間幾乎難以化約和溝通,那種適用于任何地區(qū)和國家的普適性法律也不可能存在。
《法社會學教程》敏銳地將這兩個重大命題納入書中,將世界各國關于法律現代化這一共同的目標和發(fā)展趨勢進行介紹和論述的過程中,引入了法律現代性和法律地方性的問題。郭星華先生主持的研究團隊顯然能夠看到兩種理論具有各自的合理性,發(fā)現二者在互相批判時最行之有效,都能夠以自身的理論邏輯推翻對方的命題,但二者在同是法律移植的問題上,卻都不能夠有效解釋所面臨的困境。比如法律現代性理論不能夠解釋為什么那么多的法律移植是失敗的,而同樣,法律地方性理論也不能夠解釋為什么不同國家之間有不少移植成功的例子。因而本教程進行了一個不一定完全合理,但是非常有益的嘗試,將法律現代性與地方性視為法律的雙重屬性,并結合中國社會轉型的特殊性而構建了一個理論框架:社會轉型期的中國法律系統(tǒng)由外國法律、傳統(tǒng)法律文化和中國社會現實三個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這三個因素的相互作用就包括了法律現代性和地方性的沖突與平衡問題。[vii]
另外,本教程中,法律現代性與地方性的悖論不但單獨成章進行討論和反思,并且貫穿了全書的一個線索,都是對這種法律的現代性與地方性的一種調和。尤其本教程的第三編“社會轉型與法治建設”,可以說是關于轉型期中國法律的地方性實踐的一幅生動畫卷:社會資源合理配置視野下的中國法律,經歷了漫長的缺失(1949-1978)、生長(1979-2009)過程,到走向更加合理的建設,從應然的方面看就是要“將中國的法治建設置于現代性全球化的長波進程和本土社會轉型的特殊脈動這兩個維度之中”[viii];法律服從問題是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面臨的重要問題,人們服從法律的因素、為什么服從法律等問題直接關系到一國的法治水平和社會和諧度,對此西方發(fā)達國家的學者有過深入細微的經驗研究。而在本教程中,針對泰勒在芝加哥所做的關于法律服從的實證研究,也介紹了在北京做的一項對應性的研究,并作出比較分析。這不但意味著編者在法律地方性的層面上作出實證對比,也意味著對中美兩國的法律現象進行溝通比較的認同;國家法與民間法的二元結構是西方法社會學的經典理論之一,由于中國社會的轉型特征,這個理論框架在中國法社會學研究中盛極一時,產生了眾多優(yōu)秀的研究成果。本教程也將這一成就呈現出來,最后表明在中國法治道路方面的立場,即中國應在借鑒西方法治道路的經驗的基礎上,走一條有自己法律特色的道路。[ix]
由上可知,《法社會學教程》具有鮮明的立場和觀點: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識,因而關于法律的本土研究是重要的且是根基性的,然而法律現代化在日益加強的今天,法律的現代性屬性也日益凸顯,在中國走向法律現代化的進程中,對本土的觀察研究何等重要,而了解西方法治道路并關照法律的現代性的命題,進而走出適合本土的、又不失為現代性的道路又是何等重要!可以說,這一立場和觀點在今天的中國是一項行之有效的法治建設理念,如果從科學性和實用性方面來衡量這一理論的話,我認為其更符合后者,即其符合中國社會發(fā)展的迫切需要,可以使人們暫且停止法律現代性和地方性之間的糾結和爭論,取一個行之有效的中間道路,義無反顧地實踐和建設。
盡管本教程也有意識地避免將這一觀點發(fā)展成中庸之道,也做了很多實際的努力來避免這一危險,然而筆者也不得不表示小小的擔憂。在筆者看來,法律的現代性與地方性問題無論從切入的視角、語境、遵循的邏輯以及理論目標來看,都是相差甚遠的兩種理論,不具有共同的前提和語境,甚至是很難進行溝通的兩種理論,因為缺乏一個共同的平臺。將兩個理論結合起來是一件極其復雜的事情,它必須有一個扎實的前提,即對兩個理論的前提、視角、語境和邏輯都清楚區(qū)分的基礎上,找一個合適的平臺才可以溝通,如果弄巧成拙,就意味著繞了一大圈還是繞回了原點,還需要另辟蹊徑尋找其他理論才能夠解釋諸如法律移植的困境等問題。也正是因為這樣,法律現代性的悖論實際上可能是個偽命題,如果真要在法律的現代性理論和地方性理論二者之間展開辯論的話,其缺乏一個對話的平臺和共同的語境,因為二者遵循的是不同的邏輯,切入的也是不同的兩個視角,現代性的視角偏向于法律的形式、程序、技術等方面,而地方性的視角則偏向于法律的內容和實質方面,現代性的法律雖然也以特定的文化社會環(huán)境為基礎,但它并沒有地方性的法律那樣完全依賴特定社會地區(qū)的文化、傳統(tǒng)、社會現實。因此,這可以被視為兩種不同的理論在法律移植這一現實面前發(fā)生的邂逅,而他們的之間的爭論,不能不視為是缺乏對話平臺下的一種自說自話。
三、地圖與地域:西方理論與中國經驗
如果說,法律的現代性與地方性的問題是針對實踐、制度層面而言的,那么理論也同樣面臨類似的問題。在當今的中國法社會學界,關于西方理論、西方經驗、本土經驗(中國經驗)、中國理論、西方中心主義等用語會時常出現,這其實表明了中國法社會學研究中面臨的根本性問題,如果說矛盾,就可能以西方理論與本土經驗的矛盾為核心。
任何理論學說都不可能脫離現實世界而產生,也不可能脫離現實世界而存在。的確,前人的理論成果對我們認識世界和研究這個世界提供了眾多便利。在當今時代,西方的理論成果更能夠為我們認識和研究本土問題提供各種方便。做一個不恰當的比喻,西方人在觀察自己的社會和法律生活的基礎上,逐漸擴充完善他們的思想理論地圖,而正是他們畫出的地圖指引我們認識自己所生活的世界。“地圖通常既先于又替代了它所描繪的地域本身”,[x]西方理論的地圖于我們就是這個先于中國經驗的理論思想地圖,沒有這張地圖,我們似乎看不到自己,也看不到自己所處的這個世界,而有了這張地圖,我們似乎看到了自己及周圍的這個世界,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又不斷地迷失方向。于是,終于有人開始作出反思:這種基于西方經驗提升出的理論和學說是否完全適合中國本土的現實,這種言必稱西方的西方中心論到底有什么弊端,我們能否走出西方話語的主導,而形成自己的本土理論和學說?
于是,我們看到了蘇力先生對秋菊的“說法”作出行云流水般的同情理解,在秋菊“我就是要一個說法,怎么把人抓起來了?”的困惑中道出中國社會轉型中國家制定法與民間法之間的沖突與碰撞;[xi]在梁治平先生從文化傳統(tǒng)的立場出發(fā),將國家法和民間法置入兩種不同的知識傳統(tǒng)來關照時,我們看到的是兩種知識傳統(tǒng)的結構和知識本身存在的巨大差異,這讓處于不同傳統(tǒng)中的人產生難以溝通調和的誤解及疏離感。[xii]我們還看到,像農村喪葬儀式在國家的改革中逐漸形成的某種混亂現狀(農民既不完全遵守傳統(tǒng)的習俗,也不完全遵從國家的法規(guī),而是在變相遵從國家法規(guī)的背景下簡化了傳統(tǒng)的葬禮),意味著中國的法律制度變遷中,原有的規(guī)則(土葬)被國家否定的同時,卻沒有獲得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方案。[xiii]諸如此類,我們能夠以《法社會學教程》中梳理介紹的觀點和理論為線索,較全面地了解中國學者在理論自覺和中國語境的意識下進行的有益探索。而本教程的主編郭星華先生以自己的行動也表明了這一本土化的意識和決心。從1996年開始,他帶領著他的法社會學研究團隊就開始致力于法社會學理論本土化的努力,并取得了一些初步的研究成果。這些研究成果絕大部分都是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上,通過提煉、概括再上升到理論層面上來的。這可以看作是理論自覺學術主張在科學研究上的一種自覺體現。[xiv]“而《法社會學教程》的出版就是這種研究思路的一個基本體現,是這些年來在理論自覺指導下所取得研究成果的一個體系化的整理和總結。”[xv]
從現階段看來,中國的法社會學研究無非有下面三種或者三個階段:第一,用西方理論解釋中國本土問題。研究者會有較強的本土意識,自覺地研究中國問題,但其使用的基本概念、理論框架和模式可能都是西方的,因為沒有現成的本土理論可供使用,而西方卻有。布萊克的關系距離理論可以解釋中國的基層法律制度和少數民族地區(qū)的法律現象,法律多元、民間法與國家法的二元理論可以解釋中國轉型期面臨的諸多法律問題,多元化糾紛解決理論在中國的理論適應性與實踐建構性也在這些年的司法實踐中得到了檢驗;第二,通過實證方法研究中國問題來檢驗西方法社會學理論。這一類型的研究可能不占主流,但依然是一項重要的研究。如果要用西方的理論來研究中國問題,前提是要檢驗一下是否適合于中國的情況。中國歷史悠久、地大物博、各民族與地區(qū)的發(fā)展情況極不平衡,有很多復雜特殊的問題,而西方的理論無法涵蓋全部,也可能有很多西方的東西到了中國來便走樣的情形。因此,這種對西方理論的檢驗也是一項必要的工作;第三,通過實證方法研究中國本土經驗的基礎上,提煉出本土的法社會學理論。相較于前兩種,這種研究更本土化,也更具有原創(chuàng)性,這也是產生中國理論的重要途徑。而其理論前提、預設、以及用來作為分析工具的理論框架可能都是西方法社會學理論。但要發(fā)展適合于中國本土的中國理論,這也是一個必經的途徑。目前來講,這一類型的研究占的比重還不大。
無論這三種研究模式的哪一種,都脫離不了西方理論和西方話語的藩籬和陰影,很少有完全獨立的前提之下產生的中國理論。所以,在它距離西方理論與本土經驗的框架沒有多遠時,這不得不說是中國法社會學理論界的尷尬!斗ㄉ鐣䦟W教程》如此重視中國的經驗和中國的理論,幾乎在每一部分內容,都附加了中國的相應情況,以及相應的理論觀點,這非常難能可貴,但恰恰也是這種形式,幾乎對比式地顯示出中國理論的微弱和不成熟,很多甚至只是西方理論框架下的中國的實證材料,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用中國的經驗為西方法社會學理論加了注腳。
四、中國法社會學的理想圖景:中國經驗到中國理論
“由于歷史的原因,現代社會科學理論都發(fā)端于西方社會。但是,即使是馬克思主義,也有一個將普遍真理與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的過程,更何況包括法社會學在內的現代社會學理論未必都是真理,這些理論更需要與中國現代化的具體實踐相結合。另外,‘中國理論’也需要借鑒西方社會學理論,與之對話、交流,而不是自我欣賞式的‘閉門造車’。”[xvi]一個學科是否成熟就看它是否有自己的理論體系,而這個理論體系的最高境界應該是從經驗實際提升出來的理論觀點。《法社會學教程》的理論雄心就在于其追求中國法社會學學科的理想境界,筆者稱它為“中國法社會學的理想圖景:中國經驗到中國理論”。
黃宗智先生也說:“中國實際要求的是在綜合各家理論是處之上,創(chuàng)建符合其本身的新理論概念。”[xvii]西方的理論確實在我們認識中國的問題時發(fā)揮了重大作用,但同時也多有誤導,畢竟中國是一個特殊的國家。法律是地方性知識,每個國家或社會都有自身特殊的問題、特殊的法律現象,由此提煉出的理論也可能是地方性的,認為存在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適性理論實際上也好比是學人的烏托邦。
實際上,我們已在前文中總結過中國法社會學研究的三種模式或者三個階段,也指出最具原創(chuàng)性的莫過于第三種,即通過實證研究中國本土經驗的基礎上,提煉出本土的法社會學理論,而這一模式的概念、理論前提和框架可能都是來自于西方的理論。我們在中國的法社會學研究中也見到了很多扎實的本土研究,很多分析和理論提升做得也很漂亮,但如果不去探究其中運用的概念和理論框架在西方社會的背景并與中國的現狀進行對比,可能也就無從了解究竟了。如本教程中提到中國法社會學界的三大理論中存在的矛盾:“本土資源論”雖然肯定了地方性知識的合法性,卻又將“規(guī)則與制度的國家法模式”作為基本預設,最終回歸到這一切對國家法的意義上;“法律多元論”與普通法的自我理解相一致,卻與中國立法與制定法適用的現實相抵觸;“法律治理論”中的國家治理概念來自歐洲國家的牧領概念,并不符合中國的國情。[xviii]這些便是典型的西方理論與本土經驗的矛盾與不適應。顯然,編者對此也有著清醒的認識,并保持適當的批判態(tài)度。也許有人可以說,學習和使用西方法社會學理論時,應該將其與所孕育的社會環(huán)境、歷史傳統(tǒng)、司法體制等聯(lián)系起來,如果與中國的國情不適合,那么最好不予直接使用或者稍加變通在另外一個意義上去使用。[xix]這確實不失為一個有效對策,但是也意味著通過這一復雜的途徑,可以把一部分不適用于中國現實的一部分理論過濾掉了,或者進行加工和改變?赡墁F階段還可行,但長此以往,這種依賴于西方概念和西方理論的研究模式就會成為問題,與“中國理論”若即若離,因為中國的歷史、傳統(tǒng)、文化、結構都如此特殊,特殊到很多現有的理論都無法做出準確的解釋,更有甚者,在其他國家通行的理論到中國來便變得不再適用。面對這一困境,《法社會學教程》研究團隊推出了他們的進路:從中國經驗到中國理論。
這一研究進路或模式的基本前提是觀察中國本土的現象與問題之時,盡量地避免運用現成的西方化概念與理論,而是在現象學意義上“懸置一切包括形而上學在內的理論成果,只接受直觀給予其意識的東西,并在不否認自身意識全能性的前提下,‘如實地追復描畫’以把握相關研究現象及其本質”[xx]。如上文所述,西方的概念和理論都好比地圖,我們似乎通過它才開始認識周圍的世界,也開始認識自己。而這一地圖雖好,卻不是根據中國的地形地貌來描畫的,所以我們的周圍世界開始變得明晰的同時又時常會迷失方向而無所適從。本教程倡導的這一研究進路恰恰是要把這個迷人的地圖懸置起來,一切從頭開始,還生活以本來面目。他們在這一前提下,看到了現代法律在中國民間社會中確實存在著微弱但正在發(fā)育的影響力;法理學研究中的如形式主義與工具主義、內在視角與外在視角,在真正的法律實踐中似乎并不存在;鄉(xiāng)土社會的法律實踐是一個從基層法制建設魅化法律的“送法下鄉(xiāng)”到法律去魅化后的理性選擇過程,而非簡單的“送法”、“迎法”的轉換;很多糾紛通過訴訟的解決實際上經歷了法律的“甩干”機制,才具有了標準法律糾紛的面貌進入訴訟程序。[xxi]
不得不說這是一個宏偉目標,其中體現出的強烈的“理論自覺”或“文化自覺”也是中國學界難得的品質,也是對法社會學學者的一種鼓勵。然而,由于其本身的復雜度和難度,其承載了目前中國法社會學學科所不能承受之重。筆者無意于評價,更不是批判,只是表達從某種意義上的擔憂。首先,這種概念與理論的懸置是否能夠做到?即使做到了,在沒有概念指稱和理論指引的情況下,如何來認識和表達所觀察到的經驗現象?其次,“如實地追復描畫”這樣一個迷人的理念,當以什么為標準來識別和踐行呢?描畫的工具又是什么?在無法避免地用到一些概念時,我們又如何區(qū)分概念先行和實踐先行呢?最后,也是最關鍵的問題,這種懸置意味著要將現成的地圖拋棄,按照中國特有的地形地貌來重新描畫一種法社會學的思想理論地圖。這就又曲折迂回到了原點,我們的法社會學研究會不會因此而失去一些可能很有價值的理論前提(西方理論),而只能在缺乏本土概念和理論的荒漠中重新開始追尋中國經驗進而提升出中國理論,如此一切從頭再來?
當然,上述疑問也許是多余的,因為世上沒有絕對之事,在一切混亂不堪前途未卜時,取一個中間道路摸索前進總不會距離目標太遠。更何況,郭星華先生主持的法社會學研究團隊一直就在明確的理論自覺的前提之下,主張“中國理論”仍需借鑒西方理論,與之對話和交流。在這里謹表達筆者的一點期望,即在描繪中國法社會學的這一理想圖景之時,對上述疑問能夠有所解答。
[i] 薩其榮桂(1981-),女,蒙古族,內蒙古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ii] 郭星華主編:《法社會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31頁。
[iii] 參見郭星華主編:《法社會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五章。
[iv] 秦強:“理論自覺與中國法社會學研究的本土化嘗試——讀郭星華《法社會學教程》”,《社會科學論壇》,2012年第4期。
[v] 參見郭星華主編:《法社會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266-274
[vi] 吉爾茲:“地方性知識:事實和法律的比較透視”,載梁治平主編:《法律的文化解釋》,73-172頁。
[vii] 參見郭星華主編:《法社會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270-274頁。
[viii] 鄭杭生、楊敏:“社會實踐結構性劇變的若干新趨勢——一種社會學分析的新視角”,載于《社會科學》,2006年第10期。轉引自郭星華主編:《法社會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291頁。
[ix] 參見郭星華主編:《法社會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5章。
[x] 博西格諾等著:《法律之門》,鄧子濱譯,華夏出版社,2002年。第1頁。
[xi] 參見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并參見郭星華主編:《法社會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
[xii] 參見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431頁。并參見郭星華主編:《法社會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
[xiii] 郭星華主編:《法社會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6章
[xiv] 郭星華、秦紅增:“從中國經驗走向中國理論:法社會學(法人類學)再思考”,《廣西民族大學學報》,2012年第5期。
[xv] 秦強:“理論自覺與中國法社會學研究的本土化嘗試——讀郭星華《法社會學教程》”,《社會科學論壇》,2012年第4期。
[xvi] 郭星華主編:《法社會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435-436頁。
[xvii] 黃宗智:《經驗與理論——中國社會、經濟與法律的實踐歷史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前言。
[xviii] 參見郭星華主編:《法社會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附錄。
[xix] 在中國法學界的一個典型事例是,在前些年討論非常熱烈的“法律信仰”問題。但凡討論法律信仰問題的,都會引用伯爾曼的話:“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而這句話也成為現代法治國家之所以成為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前提。于是,中國人沒有法律信仰的事實就是在中國法治建設中必須改變的前提。但是很多人都忽略了,西方人的法律信仰這一命題產生的背景與中國的情況完全不同的。在西方法律傳統(tǒng)孕育的中世紀,是被宗教全面統(tǒng)治的一段時期,一切學科幾乎都成為宗教的附庸,法律與法學也不例外,所以法律信仰實際上是對宗教的信仰,西方人基于宗教的狂熱信仰才談得上“法律信仰”。而在中國,法律與宗教從來沒有產生過直接密切的聯(lián)系,法律這種世俗之物如何才能得到宗教般的信仰?即便是可能,也與這一概念產生的西方在背景上相去甚遠,所指也是不同的。所以法律信仰問題在中國很可能就是一個偽命題。
[xx] 郭星華主編:《法社會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419-420頁。
[xxi] 參見郭星華主編:《法社會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