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變:農村婦女婚姻主導權與家庭轉型
——關中金村離婚調查
李永萍 杜鵬
(1.武漢大學社會學系,湖北 武漢 430072;2.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xiāng)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漢 430074)
摘要:離婚習慣上被視為婦女地位弱勢和權利缺失的表征。與此不同,文章認為當前農村婚變行為正成為婦女婚姻主導權的表現。農村婦女的婚姻主導權既植根于婚姻權利的演化譜系,同時也是打工經濟的產物。打工經濟帶來了婦女的經濟獨立、婚姻優(yōu)勢與觀念解放,因而重構了婚姻中的權利主體、權利空間和權利合法性,進而導致其原有的以“當家權”為核心內容的婚姻權利結構的失衡和婦女權利譜系的裂變,以“退出權”為實踐形態(tài)的婚姻主導權由此生成。農村婦女婚姻主導權是一種“無義務的權利”,它突破了“家庭政治”的框架,導致了家庭生活倫理內容的空洞化,并為家庭轉型過程注入了一絲隱憂。
關鍵詞:離婚;農村婦女;婚姻主導權 ;家庭轉型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工業(yè)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傳統的婚姻行為發(fā)生了巨大變化。目前,針對農村中日益普遍的離婚現象,學界既有研究主要從三個視角展開:一是社會流動的角度,認為在打工經濟背景下農村青年大量外流,從而對其婚戀觀進行了改造和重塑,進而影響其在婚姻家庭中的行為方式;二是從經濟基礎的角度,認為現代婦女的經濟獨立性是導致婚姻不穩(wěn)定的重要因素;三是從文化變遷的角度,認為隨著中國社會逐漸由傳統的“家本位”向現代的“個人本位”邁進,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性面臨新的危機。可以看出,既有研究主要是對離婚現象的因果分析,忽視了對于當前離婚現象這一“能指”背后的“所指”的定性:婦女的權利實踐。當前,學界關于農村婦女權利實證研究的視域仍然局限在家庭之內,婦女權利因而主要表現為當家權。離婚習慣上仍然被視為女性地位弱勢的表征,尚未被納入婦女權利的研究脈絡之中。然而,筆者在關中乃至全國多個農村的調研發(fā)現,進入21世紀以來,日益涌現的離婚現象正成為婦女權利表達和權利實踐的新渠道,從而扭轉了婦女權利發(fā)育的譜系和路徑,“走出家庭”成為大多數婦女出于現實生活考慮的策略性選擇。
如果說,“走出家庭”曾經被賦予婦女解放的意義,隨著自由戀愛成為婚姻結合的主要方式,離婚自由所附著的反封建禮教壓迫的革命意義淡化,那么又該如何理解日益普遍的離婚現象?離婚的內涵何以發(fā)生轉換從而成為婦女權利的表征,其所內置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呈現出什么樣的性質和形態(tài),導致了什么后果?對此,筆者于2014年在陜西省武功縣金村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實地調研。調研發(fā)現,當地離婚現象日益成為婦女的婚姻主導權的表征。由此,筆者試圖進入到對婦女權利研究的譜系之中,并對婦女的婚姻主導權的形成及其后果展開討論。
二、農村婦女婚姻主導權的表現與內涵
(一)個案村概況
金村位于武功縣西北部,距縣城25公里,屬于典型的農業(yè)型村莊。全村共有四個村民小組,現有人口1400人,320戶,耕地面積1400畝左右。該村產業(yè)結構單一,經濟分化不明顯;依托于血緣與地緣的結合,村莊仍然具有一定的價值生產能力;代際關系相對和諧,“家本位”思想仍然較為濃厚?傮w而言,當地農村相對比較傳統,村莊仍然是低度分化的、資源不密集的、以“半工半耕”為主要家計模式的熟人社會。但是,近10年來,關中金村在家庭層面經歷了巨變,伴隨著打工經濟而來的離婚潮,正在沖擊著當地原有的文化傳統。
(二)金村離婚的概況與特征
2000年以前,金村離婚現象并不普遍。隨著打工經濟的興起,該村的離婚現象逐漸增多。根據統計,2000年以來,金村共有17例離婚,詳情見表1。
表1 金村2000年以來的離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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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出生時間 |
婚姻持續(xù)時間(年) |
離婚年齡(歲) |
離婚年份 |
孩子情況 |
提出離婚方 |
離婚原因 |
婚姻形式 |
再婚情況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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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70 |
6 |
30 |
2000 |
1個兒子,歸男方 |
男方 |
父母看不上兒媳婦 |
介紹型 |
男女均已再婚 |
婆婆不講理,媳婦老實。后來找了一個二婚的婦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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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72 |
3 |
28 |
2000 |
無 |
女方 |
女方變心 |
介紹型 |
男女均再婚 |
后來找了一個二婚婦女,生了兩個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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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972 |
5 |
28 |
2000 |
1個兒子,歸男方 |
女方 |
女方外遇 |
介紹型 |
男未再婚,女已再婚 |
女方提出離婚后,分居了兩年,之后判決離婚 |
|
4 |
1987 |
3 |
26 |
2013 |
無 |
女方 |
女方變心 |
介紹型 |
男未再婚,女已再婚 |
男女雙方同是金村人,婚后一年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分居兩年后法院判決離婚;女方有打工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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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984 |
1 |
24 |
2008 |
無 |
女方 |
男方太窮 |
介紹型 |
男未再婚,女已再婚 |
女方是鄰村人,結婚時男方花了2萬多彩禮;女方有打工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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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973 |
3 |
30 |
2003 |
1個兒子,歸男方 |
女方 |
女方變心 |
介紹型 |
男未再婚,女已再婚 |
婚后1年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分居兩年后法院判決離婚; |
|
7 |
1980 |
3 |
28 |
2008 |
無 |
女方 |
不詳 |
介紹型 |
男未再婚,女已再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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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984 |
2 |
29 |
2013 |
1個女兒,歸男方 |
女方 |
家庭不和 |
介紹型 |
不詳 |
女方有打工經歷 |
|
9 |
1978 |
8 |
35 |
2013 |
1個兒子,歸男方 |
女方 |
分家致使家庭不和 |
介紹型 |
男女均已再婚 |
女方有打工經歷 |
|
10 |
1984 |
6 |
29 |
2013 |
1個兒子,離婚后歸男方 |
女方 |
不詳 |
介紹型 |
男未再婚,女不詳 |
女方是河南人,兩人在沿海打工時認識;結婚時沒有要彩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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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978 |
8 |
33 |
2011 |
1個兒子,歸男方 |
男方 |
男方外遇 |
不詳 |
男未再婚,女已再婚 |
男方婚后去讀技校,有外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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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978 |
8 |
35 |
2013 |
1個兒子,歸男方 |
女方 |
家庭不和 |
介紹型 |
男未再婚,女已再婚 |
女方提出離婚后跑回娘家不回來;女方有打工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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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979 |
5 |
30 |
2009 |
1個女兒,歸男方 |
男方 |
女方有白癜風 |
介紹型 |
男女均未再婚 |
女方有點白癜風,跑回娘家后沒有回來,男方也沒有去找,之后男方提出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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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979 |
10 |
35 |
2014 |
1個兒子,歸男方 |
女方 |
女方外遇 |
介紹型 |
男未再婚,女已再婚 |
女方有打工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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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984 |
2 |
30 |
2014 |
1個女兒,女方帶走了 |
女方 |
“娘家窮,想把女兒多賣點錢” |
介紹型 |
男女均未再婚 |
男方是初婚,女方是二婚嫁過來的,有打工經歷;兩年前結婚,給了6萬彩禮,男方家里窮,是借錢給的彩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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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978 |
8 |
34 |
2012 |
大女兒歸男方,小女兒歸女方 |
女方 |
男方干不了重活 |
介紹型 |
男未再婚,女已再婚 |
女方有打工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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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980 |
20天 |
33 |
2013 |
無 |
男方 |
女方有輕微精神病 |
介紹型 |
男女均未再婚 |
“他的婚姻上了圈套,男方本來說蓋了房再結婚,女方說趕緊結婚,之后再建房” |
注:表格內的姓名、出生、離婚年齡均是指男方的情況。
從表1可以看出,金村2000年以來的離婚現象有如下特征:
第一,離婚潮形成于2005年之后。2000年以來的17例離婚中,發(fā)生于2000—2005年之間的有4例,其余13例均是發(fā)生于2005年之后,且這13例中有10例發(fā)生于2010年之后。
第二,離婚主體以年輕夫妻為主,且婚姻持續(xù)時間不長。金村17例中有11例男方在離婚時年齡在30歲以下,另外6例男方在離婚時年齡在31—35歲之間。其中,婚姻持續(xù)時間最長為10年,婚姻持續(xù)時間在5年以下的有10例,其余7例持續(xù)時間為6—10年。
第三,離婚提出方多為女性。在17例離婚中,由女方主動提出離婚的占13例。由女方提出的13例中,主要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于男方存在某些問題(如身體有。;二是由于女方自身有外遇或變心,這種情況有7例。
第四,親子關系不再構成夫婦關系的穩(wěn)定性機制。17例離婚中只有5例沒有小孩,其余12例均有小孩,且離婚后小孩基本歸男方撫養(yǎng)。
第五,離婚原因模糊化。金村的離婚并非家庭矛盾激烈化的后果,離婚顯得更為“平和”。村民對于離婚的具體原因也“說不清楚,好像沒什么矛盾”。
第六,離婚風險主要由男方承擔。離婚的風險主要表現為再婚的成本。7例離婚中,只有3例男方已再婚,而女性再婚的有14例(另有2例不詳)。
(三)婚姻主導權的概念與內涵
從法律上講,婚姻權利是指婚姻當事人依法自主締結婚姻、行使配偶權、解除婚姻的民事權利。因此,婚姻權利結構根植于婦女的家庭生活過程,即從進入家庭到退出家庭的周期。結婚、生活與離婚三者形成貫穿于婦女婚姻家庭生活的權利結構的三要素。維持三要素的平衡,有助于婚姻與家庭的穩(wěn)定。如果結婚的自主權不能得到保證,則婦女婚姻生活中的配偶權就會受到壓制,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便很難得到保證,離婚權便成為擺脫可能的不幸婚姻的出路。賦予離婚自由以合法性,正是為了破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對女性造成的婚姻悲劇。
但是,金村離婚的特征說明,對于農村婦女而言,離婚權不再局限于法律文本,很大程度上講,婦女從家庭生活中的被動承受者的角色轉化為離婚的主動提出者和實踐者。既然結婚始于男女雙方的自由結合,則婦女離婚往往并非出于對外在力量的反抗。離婚原因的模糊化反映了婦女對于離婚的自覺,離婚不再只是家庭矛盾激化的被動后果,而且也是一種自覺的手段。離婚之于農村婦女不再是地位弱勢的表現,她們不僅是離婚的提出者,而且,相對于男性而言更能規(guī)避離婚的風險與成本:一方面,孩子作為“三角關系”中的一角,不再能維系婚姻的穩(wěn)定性,母子之間可能存在的義務關系也借著男權的話語得以規(guī)避;另一方面,婦女能夠通過改嫁的方式,獲得在她們看來更好的替代性選擇。
總之,農村婦女對自己的命運有了選擇和干預的權利,離婚成為婦女富有主體性的權利實踐。這種權利的行使具有了獨立性:離婚權利的合法性不再依托于對強制性婚姻締結的反抗,因而與結婚是否合乎自由意志無關;也不再受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與義務的束縛,而是以個體利益作為權利行使的出發(fā)點。離婚的權利由兜底的保障性轉化為工具性。離婚權利的保障性,意味著家庭責任與家庭倫理的優(yōu)先性,除非萬不得已,婦女才會選擇離婚;離婚權利的工具性,則意味著婦女對個人美好生活的追求成為首要的考慮,離婚成為邁向更好生活的途徑。如此一來,婦女的婚姻權利結構就被撕裂和扭曲,婦女的婚姻權利在實踐中日益簡化為離婚自由的權利。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將當前農村離婚現象所表征的極化了的婚姻權利稱之為婦女的婚姻主導權,該權利主要表現為“退出權”的權利實踐形態(tài)。從婦女權利的譜系來看,婦女的婚姻主導權是婦女權利發(fā)育和演變的結果,其最終突破了家庭的框架,在延續(xù)婦女權利譜系的同時也發(fā)生了一定的斷裂。
三、農村婦女婚姻主導權的形成過程
法律上對婦女婚姻權利的規(guī)范性界定并不意味著法律話語的現實性。婦女權利在中國經歷了一個逐步發(fā)育的過程,也是從文本和話語層面進入實踐層面的過程。若從新文化運動和五四運動的“思想啟蒙”算起,婦女權利在中國的發(fā)育也不過百年左右。傳統、國家、市場先后以不同的方式進入家庭并塑造了婦女的權利空間,形成了婦女權利演化的譜系。因此,在不同的時代,婦女的權利呈現為不同的形態(tài)。當前,婦女的婚姻主導權是婦女的權利意識逐步積累的結果。
(一)歸屬體系與婦女權利的隱伏
傳統中國人生活在“祖蔭下”,以縱向家庭結構為基礎,婦女被整合進以男性為中心的世系之中,形成了“未嫁從父“、“既嫁從夫”與“夫死從子”的生命歷程。擴大家庭的家父長制的權力結構剝奪了婦女的權利,婦女完全以家庭作為其生活的中心,受家庭的規(guī)訓,在家庭中沒有話語權,且依附于丈夫以及丈夫的家庭而生活。楊華通過婦女的生命歷程建構了一套理解婦女生命價值的框架,在家父長制的權力結構之外,強調了家庭與村莊的歸屬體系構成了婦女立身處世的價值基礎。在這種歷史感和當地感的支配之下,婦女的個體權利的伸張并不具有合法性,相反,以歷史感和當地感為依托的生命價值成為婦女在村莊和家庭中立身處世的基本目標。所謂生命價值,主要強調的是婦女對于家庭和家族的義務和責任。在這種生活框架之下,婦女的權利意識處于蟄伏狀態(tài)。
(二)國家建構與婦女權利的覺醒
新文化運動以來,婦女的權利話語在反對封建禮教的名義下得以興起。但是,在思想文化領域的婦女權利運動并未能滲透到鄉(xiāng)土社會。新中國成立之后,借助于共產黨國家政權建設所形成的組織網絡與動員網絡,婦女的價值才得以真正張揚,開始走出家庭,走向社會。這一時期的農村婦女開始逐漸形成權利意識,婦女的人格逐漸凸顯。這主要源于兩個因素:第一,集體時代工分制的出現,使得婦女的勞動第一次以貨幣化的形式體現出來,婦女逐漸意識到自己對于家庭的價值;第二,新社會對“男女平等”的倡導,使得婦女的獨立意識獲得了意識形態(tài)的支持。并且,在走向村莊社會的過程中,年輕婦女得以與更多的同齡人交流,有了自己的參照系,若發(fā)現自己過得比別人差,就會在心中形成關中農民所說的“氣”。但是, 婦女權利的國家建構也遭遇到了地方性共識的頑強抵抗,這一時期父權和夫權在家庭中仍然具有強大的力量,“氣”的表達與釋放的空間仍然受到限制。大部分年輕婦女會選擇“忍”,“為了孩子、為了家庭”,不將心中的“氣”表現出來。但也有少部分年輕婦女要積極伸張心中的“氣”,“要為自己討個說法”,這時就與強大的父權和夫權之間形成巨大的張力,其結果往往是年輕婦女以自殺來表達自己內心的反抗。
(三)家庭政治與婦女權利的掙扎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全能主義政治的消解,家庭重又回歸為獨立的生產單位。經由多次運動的沖擊,對婦女結構性束縛力量已經極大松動,婦女的權利意識漸漸增強,并逐漸建構和發(fā)展核心家庭的利益。同時,伴隨著大集體的瓦解,家庭的利益在村莊中凸顯,以家庭為單位的村莊競爭走向激烈。作為核心家庭利益的代言人,婦女對競爭具有敏銳感知,對“氣”的感受也越來越強烈。
同時,“氣”的感受往往伴隨著“氣”的表達。在關中農村,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是家庭矛盾高發(fā)期,這主要源于個體對核心家庭利益的維護。雖然在分田到戶之后當地農村出現了普遍的“分家潮”,但兄弟之間即使分家后一般也居住在同一個大院,且當時打工經濟在當地并不普遍,村莊所能提供的有限的資源必然造成很多紛爭。因而,這一時期婆媳矛盾、妯娌矛盾、兄弟矛盾都很多,所有這些矛盾最終都匯聚到夫妻之間,造成夫妻之間矛盾重重。此時,婦女既是家庭矛盾的主要制造者,同時也是家庭矛盾的主要承受者,年輕婦女此時對“氣”的感受最強。
但是,這一時期激烈的家庭矛盾卻并沒有帶來普遍的離婚現象。婦女的“氣”的表達仍然指向小家庭利益的維護,她們對權利的追求并未沖出家庭的領域,只是想要在家庭中“拿事”或“當家”,這種“依附性支配”的狀態(tài)恰恰反映了婦女權利尚未超出“家庭政治”的框架。所謂家庭政治,指的是家庭成員之間試圖通過一系列的“權力游戲”來達到掌握家庭資源的目的。此時的家庭關系是一種“斗而不破”的狀態(tài),“破”對于夫妻雙方而言都是不利的。
(四)打工經濟、家庭突圍與婦女的婚姻主導權
進入21世紀以來,關中農村打工經濟逐漸興起,農村原有的邊緣勞動力(如婦女)的經濟價值得以顯化和張揚。家庭生產功能的外移意味著有機性為主的家庭關系讓位于打工背景下無機性主導的家庭關系,家庭成員的個體性增強,核心家庭的結構穩(wěn)定性也受到波動和沖擊,婦女獲得了從家庭中突圍的空間。婦女從家庭中的突圍,直接表現為離婚現象,甚至“離婚潮”。“離婚潮”反映了關中婦女在家庭中的主導地位日益明顯,并主要體現為家庭生活“過與不過的問題”,而非 “家庭中誰掌權的問題”。正如關中村民所言,“現在的女的都受不了氣,一吵架就上綱上線,就要離婚”。離婚的意義與色彩在外部因素的作用下發(fā)生了顛倒與轉換,不僅不構成對婦女權利的壓抑,反而構成了婦女婚姻主導權的表達與實踐。
四、農村婦女婚姻主導權的形成機制
婚姻主導權是婦女權利逐步演化與變遷的產物,它既植根于婚姻權利的譜系,同時也是打工經濟的產物。理解農村婦女婚姻主導權之形成緣由,既需要歷史的視野,才能明了當下婦女權利實踐的延續(xù)和演化過程;同時也需要對于時代性的敏銳洞察與感知,從而理解婚姻主導權從原有權利譜系中裂變的機制。
金村農民外出務工從1997年開始逐漸增多,2000年以來尤為普遍。由打工經濟的普遍興起所帶來的不再是“女性當家的問題”,而是“女性離家的問題”。打工經濟構成了離婚的權利論的實踐基礎,推動了從“當家權”到“退出權”的家庭政治革命,催生了婦女的婚姻主導權的形成。打工經濟的非正規(guī)性使得打工經濟的興起和運行必然快速的牽動家庭、社會等其他領域的變革。本文將農村婦女婚姻主導權的形成機制歸結為打工經濟在經濟獨立、婚姻優(yōu)勢與觀念變遷這三個維度上對農村婦女的影響。這三個維度分別對應婚姻中的權利主體、權利空間和權利合法性,三者共同塑造了婦女的婚姻主導權。
(一)經濟獨立與權利主體的建構
婦女婚姻主導權的主體是個體化的獨立女性,獨立女性的關鍵是經濟獨立。無論是集體化生產,還是家庭化生產,農村婦女均非作為獨立個體的方式參與生產。打工經濟最為直接的影響是提供了婦女獨立生存的可能性,并促使婦女擺脫了家務勞動的糾纏,走向開放社會。大集體時代實行工分制,但受限于農業(yè)的生產力水平,婦女單獨的工分也難以支撐其在經濟上獨立,再加之當時父權的強大,婦女必須依附于男性而生活。改革開放初期,婦女沒有機會外出務工,而是與丈夫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而參與家庭勞動的,婦女勞動所帶來的價值難以單獨核算,因而難以顯化。婦女的經濟依附性隨著打工經濟時代的到來而被打破。
打工經濟本質上是家庭成員以個體性的方式進入市場:一方面,農村婦女可以作為原子化的個體外出務工,而不必與男性一起作為有機整體參與家庭生產;另一方面,當婦女作為個體與市場因素相結合時,婦女的獨立性(相對于婆家與娘家)進一步提高。村民認為,“以前女的,不打工,離開男的就生活不下去。離了婚,別人都會認為這個女的有缺點,嫁不了;啬锛疫要受氣,兩頭受氣。你沒打工,吃喝都要靠娘家,娘家人就有意見了,F在女的,都可以出去打工,可以自己養(yǎng)活自己,F在女的有生存能力,有生存空間,父母管不住了”。
(二)婚姻優(yōu)勢與權利空間的拓展
打工經濟的興起導致了農村勞動力的大量外流,地方性的婚姻圈被全國性的婚姻圈取代,婚姻市場漸趨失衡。農村與城市之間的遭遇所產生的張力傳遞到農村內部,在造成對男性的婚姻擠壓效應的同時,卻使婦女有了更多選擇的機會。女性的婚姻優(yōu)勢,使得女性自婚姻締結開始,便轉化為日常生活中相對于男性的優(yōu)勢。正是優(yōu)勢的積累和轉化,擴展了婦女的權利空間,婦女權利的表達不再囿于家庭,離婚反而成為婦女試圖改善生活的替代性途徑。婦女的權利空間可進一步操作化為三個方面,即婚姻模式、離婚成本與婚姻的支持網絡。
1、婚姻模式
男女雙方在婚姻市場中地位的不平等,導致其在擇偶觀上的差異,進而影響婚姻締結的方式。男性因其在婚姻市場上的弱勢地位而普遍表現出“心態(tài)急”、“隨便找個人過日子”的心態(tài)。擇偶時的“隨性”不是由于他們對婚姻不重視,而是由于現實處境的逼迫。但是,婦女在擇偶時普遍表現出“很功利”的態(tài)度,婚姻思想浮躁,心思不在“過日子”上。婦女婚姻市場上的優(yōu)勢地位主要表現為“女的不愁嫁”,而她們是否能夠找到理想的伴侶則是另一回事。失衡的婚姻市場促使“混日子”的擇偶觀滲入介紹型婚姻,在當地形成了“閃婚”的婚姻模式。男女雙方從第一次見面到最終結婚,時間最短的不到一個月,而時間最長的不會超過一年。男女雙方在婚前相處時間不長、彼此了解都不深入,而婚后年輕夫妻普遍都會外出務工,因而,婦女對于男方的家庭以及村莊社區(qū)缺乏真正的融入,婦女“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的生命意義的鏈條斷裂,這為婚姻的不穩(wěn)定性埋下了伏筆。
2、離婚成本
離婚成本的衡量主要從離婚的方式與離婚的后果兩個維度進行。首先,從離婚方式上看,離婚變得更為簡單容易。金村近年來出現了一種“新型”的離婚方式,即女方提出離婚后,若男方不同意,于是女方就離家出走,或者是跑回娘家,或者是外出打工,分居兩年后,由法院判決離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后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這是新《婚姻法》保障離婚自由的規(guī)定。其次,從離婚的后果來看,離婚的風險主要由男性承擔。一方面,男性往往要承擔撫養(yǎng)孩子的責任,另一方面,因為近年來彩禮高漲和婚姻市場失衡,男性再婚難度更大。在婚姻市場不平衡的前提下,男性在離婚時處于極端被動的地位。男性即使過得不好,也不敢輕易提出離婚。但婦女則恰恰相反,有的婦女在離婚前就已經有了“備選”;有的婦女還在協議離婚階段“就八方都有人在說(介紹)”;而更多的婦女則是在離婚后很快就能找到再婚的對象。婦女再婚一般都找的是家庭條件比較好的,至少是比初婚對象家庭條件好很多,甚至相當一部分婦女再婚的對象之前并沒有結過婚。因此,在國家法律支持與婚姻市場失衡的雙重背景下,婦女的權利空間擴大,可以輕易擺脫婚姻的束縛,并有效的規(guī)避成本,通過再嫁將家庭責任和婚姻危機轉移至男性。
3、親屬網絡的支持
以娘家為主的親屬支持網絡是婦女離婚的權利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娘家人心術不正”,是村民對離婚案例評價的普遍話語。這種道德話語也折射出婚姻主導權背后的親屬網絡支持。從金村2000年以來的一些離婚案例可以看出,在女兒提出離婚時,娘家父母確實具有某種助推作用。村民說女方的娘家人“心術不正”,包含兩層含義:其一,在女兒提出離婚時娘家人沒有勸阻;其二,娘家人為了得到多次彩禮,在一定程度上甚至還鼓勵女兒離婚。
過去的女兒出嫁之前父母會千叮萬囑,囑咐女兒在婆家要好好表現。若是女兒在婆家表現不好,娘家人會覺得丟了面子。金村一位五十多歲的中年婦女說,“以前娘家母親都會教,(到婆家后)把娃管好,家管好,在家要勤快一點,什么活都要干。現在的娘家人都不這樣了,都只看錢,條件不好就讓女兒分手(離婚)。娘家人變了,只想著錢”。娘家之所以“容忍”甚至支持婦女離婚,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女性在婚姻市場處于優(yōu)勢地位的前提下,女兒即使離婚后也不愁嫁;二是男女雙方在婚姻市場中的不平衡助長了當地彩禮價格飆升,目前已經漲到五六萬的水平,娘家人受到了高額彩禮的誘惑。
(三)觀念變遷與合法性重構
打工經濟導致了婦女生活空間的轉換。城市成為婦女重新社會化的空間,城市的生活方式構成農村年輕婦女的參照系,城市的流動性和陌生化使得原有的鄉(xiāng)土規(guī)則在很大程度上失效,婦女的生活目標和意義指向在奔向城市的過程中潛移默化的發(fā)生了改變,即從傳統的以“過日子”為核心向“追求個人幸福”轉變,由此,婚姻的合法性基礎發(fā)生了改變。“女的出去打工,掙點錢,把自己打扮的好,到城里就想跟個人。心就野了,看不上農村的。就是出去打工的原因,如果當初就讓她一直在家管娃,心就不野了。在外面越逛越野,心越大。打工時間多了,接觸的人多了,回來看什么都不順眼,啥都看起不順眼。就和外面比,比誰好,光給你尋事、吵”。
在傳統社會,家庭是婦女生活的重心。“結婚對于婦女來說,與其說是與夫個人結合,莫如說具有取得作為夫之宗成員之一的地位的重要意義”。因而,對于傳統社會的婦女而言,婚姻最為重要的意義與價值是家庭的維系與延續(xù)。金村一位50歲的中年婦女說,她在年輕時也過得很不幸福,丈夫脾氣暴躁,夫妻之間經常打架。再加上生活壓力大,無數次都差點讓她失去繼續(xù)過下去的信心。她自己坦言,“我也想過尋短見,也想過離家出走,但是,想到3個娃,我就舍不得,我就是為了三個娃活”。“現在的娃都不顧家,說變臉就變臉,說打錘(打架)就打錘,沒有忍讓。有了小矛盾,想走就走,有娃就把娃也拋下。八九十年代,離不了,顧臉面、顧家、顧孩子、顧老人,現在什么都不顧”。
打工經濟打破了以村落為基礎的“過日子”的樸素生活狀態(tài)。“追求個人幸福”被認為是婚姻生活理所當然的目標。一方面,在城市化生活方式的影響下,現代婦女越來越重視婚姻中的“情感”;另一方面,婦女又難以經受住婚姻市場的物質誘惑,因此在婚姻選擇時又變得極為功利。而“情感”與“物質”往往難以兩全,這就形塑了婦女極為浮躁的婚姻思想。
五、結語:農村婦女婚姻主導權的隱憂
關中農村提供了一個透視中國農村家庭轉型的窗口。當全國大部分農村都已經或多或少的完成家庭轉型的時候,關中農村的家庭轉型的步伐剛剛開啟不久,村莊內外、歷史與當下的各種因素交織在一起,塑造了關中農村家庭轉型的復雜性。本文從關中農村家庭轉型的經驗中抽離出了農村婦女的婚姻主導權,并將其放置在婦女婚姻權利的譜系之中,考察了農村婦女婚姻主導權與既有的權利譜系之間的延續(xù)和斷裂。在這個意義上講,這種權利實踐形態(tài)本身也是對關中農村家庭轉型的折射。
家庭政治產生于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過程,一方面,農村婦女權利意識有所覺醒并在具體的家庭生活中有所表達,另一方面,囿于家庭倫理等結構性力量的限制,農村婦女的權利實踐最終仍然被吸納進家庭再生產的鏈條。家庭政治強調的是家庭內部主體行動與規(guī)范性結構之間的張力,這種張力最終找到了突圍的縫隙,即隨著打工經濟的到來,農村婦女的權利終于獲得了新的表達方式。婦女的婚姻主導權預示著家庭政治開始走向瓦解,生活政治代之興起。
生活政治關注的是生活決定,這是一種如何選擇身份及相互關系的政治。婦女對離婚的主導權的掌握,意味著對自己命運的掌控能力。她們的生存感受與生存質量成為直接支配他們選擇的參照因素。生活政治的底色是價值無涉的,強調的是個體的體驗與自我決定。事實上,生活政治也恰恰呼應了女性主義者的口號:“私人的就是政治的”。婦女離婚,被賦予了追求個人美好生活的動機,同時也被賦予了婦女解放的宏大意義。
在生活政治的框架下,家庭內部的權力與資源不再是家庭成員競爭的目標。退出權取代當家權成為新時期婦女追求美好生活的主要方式,且將希望寄托于美好生活的可能性。但是,婦女對生活政治的追求潛伏著內在的危機
婦女的婚姻主導權以獨立的女性作為基礎,以女性的婚姻優(yōu)勢為依托,并借助著婚姻家庭倫理的弱化而得以張揚。這些條件是婦女退出家庭之所以可能的基礎。問題是,婦女退出家庭只是作為一種手段,“退出”家庭的狀態(tài)具有臨時性,對于絕大部分婦女而言,通過離婚而再婚的方式,可以跳躍式地改善自己的生活質量,這正是婦女的婚姻主導權實踐的目標指向。
但是,婚姻的進入與退出應有其規(guī)則。離婚權利的工具性替代了保障性,使得當前的婚姻權利表現出激進的形態(tài)。筆者在關中金村發(fā)現,婦女以離婚為表征的婚姻主導權并沒有相應的義務體系與之相匹配,婦女喪失了“過日子”的耐心,對物質與情感的追求壓倒了婦女原有的家庭責任倫理。因此,當前婦女的婚姻主導權是一種“無義務的權利”,是一種失衡的權利狀態(tài)。退出權對家庭倫理與責任的否定,使得婦女即便是通過再婚的方式組建新的家庭,但這種“無根”的浪漫主義婚姻觀不僅可能導致家庭轉型中的倫理性危機,婦女本身也不一定能夠就此獲得安定美滿的家庭生活。
家庭是中國社會的基本細胞。隨著離婚成為婦女婚姻主導權的主要表達方式,婦女婚姻權利的豐富內容在婦女的主體實踐中受到扭曲,婚姻權利的內容變得更為單薄,家庭倫理與家庭責任受到沖擊,家庭危機與家庭轉型緊密相伴,如何保持中國家庭結構的穩(wěn)定性從而為每個個體提供安身立命的基礎,并最終維護整個社會的穩(wěn)定,這將成為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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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載于《中國青年研究》201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