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理性中的國家與農戶互動邏輯:基于蘇南與溫州“村改居”過程比較的考察
摘要
本文從村社理性視角分析“村改居”進程中村社反饋機制的差異。強村社理性的“村改居”得益于村社理性與國家理性的有效結合,從而避免了改造過程中權力主導與資本主導的消極后果,保護了村民在改造過程中的利益分配,村社具有貫徹國家理性,構建強共同體式福利再分配的功能。而弱理性村社“村改居”則因為村社理性無法調和國家與農戶之間的關系,使得農戶個體理性力量過度膨脹,分化了國家的改造力度,增加了國家對村社改造的社會成本。村社理性無法有效整合個體農戶理性,就會導致國家與分散農戶的沖突與矛盾。強村社理性整合了政府、村社集體與農戶之間的利益與訴求,型構了合作性治理框架,而弱理性村社則形成了各個群體各自為政的分化型治理形態(tài),造成了村莊內部的撕裂與無序。村社理性應建立在村集體經濟與村級組織的民主化進程中,在與國家理性的良性互動中完善與強化。
關鍵詞
村社理性;國家理性;農戶理性;村改居
一、問題的提出
“村改居”在不同區(qū)域會遭遇不同的反饋邏輯,在某些地區(qū)“村改居”過程相對較為緩和、順利,而在某些地區(qū)“村改居”則受到較大阻力,乃至只能在形式上戴上“居民社區(qū)”的帽子。其主要的內在機制是以村級集體組織為載體的村社理性在國家與村民之間所扮演的角色,即村社集體能否有效地在國家與村民之間實現利益調和,既能夠滿足國家的長遠性改造需要,又能夠履行村民之間的利益分配與福利供給職能。我們把村社調節(jié)國家與農戶利益,整合國家與農戶的能力稱之為“村社理性”。
溫鐵軍等認為村社理性就是村社能夠內部化處理成員合作的交易成本,形成組織租,在要素配置和社會治理中具有弱化風險、維護穩(wěn)定的作用,在治理領域就是通過節(jié)約交易成本,低成本實現地方公共品供給和地方有序治理。陳靖進一步拓展村社理性的內涵,認為村社理性可以理解為村社組織主導的“整體性發(fā)展”,即在新的制度環(huán)境下村社組織主導整合社區(qū)內外資源構成的公共性發(fā)展。陳靖剖析了兩個村莊合村并居的過程,認為村社理性能夠使村社共同體的利益最大化地得以保持。村社理性是村莊集體合作能力與組織力的一種體現,即在市場與權力主導的鄉(xiāng)村命運中,村社理性調和村莊與外在市場、權力的對接,從而保護了村社共同體與村民的主體性存在。國家理性在地方社會呈現的是一種地方政府理性,政府理性是指政府整合國家與社會的機制與能力。何慧麗等認為政府理性是指政府直接參與配置資源的行為,即政府成為國民經濟體系內在參與者而不是外在協調者,政府行為是以出于利益考量在經濟領域直接行使進入權和退出權為特征的。以蘇南為代表的地方政府理性就直接介入集體村社機制的改革,保持集體建設用地與廠房村社集體所有體制,為之后蘇南集體經濟的再次輝煌創(chuàng)造了可能。關于農戶理性或者農民理性,學界長期存在著“道義小農”與“理性小農”的爭論,在一些經濟學者看來,農民生產活動也符合經濟學中的理性人假設,看上去“非理性”的小農在生產、分配與交換的行為中,充滿著計算理性。徐勇也從適應社會制度環(huán)境角度提出農民理性,認為中國經濟發(fā)展的奇跡是中國農民基于傳統生存理性向發(fā)展理性轉變,即理性擴張的結果?傮w來講,農戶理性是基于農戶自身所處環(huán)境所選擇的策略性行為,契合農民對自身利益追求的邏輯。
由于農戶理性側重從自身利益出發(fā),在各種制度環(huán)境中采取符合最佳利益的策略行為,與國家理性的整體性規(guī)劃存在不重合,需要村社理性引導農民在合作基礎上與國家進行銜接。同時,村社理性承擔動員農民合作,提供村莊共同體公共品供給,提供農民福利與保障的功能。村社理性分化產生了村社理性能力的強弱關系,村社在動員農民、組織農民合作存在不一而足的能力,這也導致了國家對鄉(xiāng)村社會改造的不同反饋機制,“村改居”作為國家理性的強制性鄉(xiāng)村改造,在分化的村社理性中產生了不同的反饋效應。本文基于地處蘇南無錫濱湖區(qū)與溫州甌海區(qū)兩個村莊的“村改居”過程,分析兩個村莊因為村社理性強弱所產生的調節(jié)國家理性與農戶理性關系的能力不同,并通過比較兩個區(qū)域的“村改居”過程試圖進一步闡明村社理性何以可能的問題。
二、村社理性與“村改居”進程
村社理性作為一種村莊“外部性風險內部化處置”的機制,有效地調節(jié)著農戶個體理性與國家理性之間的相互關系。表現在村莊改造中,村社理性綜合了國家理性在城鎮(zhèn)化進程中的要素配置需要,同時又組織村社農戶能夠在要素配置中采取一種合作化、利益公平分配的方式完成,能夠把政府強制性的“村改居”過程平穩(wěn)有序地進行下去。然而,如果農戶個體理性過分凸顯則會消解與削弱村社理性,造成國家理性無法借助村社理性中介機制調和,導致國家與農戶硬性對接,引發(fā)“村改居”進程中的矛盾與沖突,如改造過程中的政府行政權力膨脹與利益失衡導致村民陷入再“貧困”。
(一)蘇南與溫州的“村改居”
本文所調研的兩個村社分別處于“蘇南模式”與“溫州模式”的地區(qū)。費孝通認為蘇南模式重在社隊企業(yè)發(fā)展,以社隊集體企業(yè)對接市場,保護了分散的農戶;而溫州模式是典型以家庭企業(yè)為主體的市場發(fā)展模式,形成了小商品大市場的格局。兩種模式在進入二十一世紀都遭遇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困境,蘇南社隊集體企業(yè)出現“窮廟富和尚”、產業(yè)重復等多種問題,最終導致社隊集體企業(yè)破產重組,留下諸多集體企業(yè)建設用地與廠房的利益分配問題。而溫州則因民間借貸危機牽連到家庭工業(yè)的發(fā)展,并隨著環(huán)保標準的提高,地方政府加大了對低、散、小企業(yè)的管理與處置,導致諸多小企業(yè)關閉與外遷。鄉(xiāng)村工業(yè)發(fā)展困厄,促使地方政府采取城鎮(zhèn)區(qū)域擴張的城市化方式拉動經濟發(fā)展。地方政府通過農村改為社區(qū)的“村改居”,把“鎮(zhèn)—村”改造為“街道—社區(qū)”體系,短時間內增大了城市區(qū)域!按甯木印北举|上是中國地方政府主導城鎮(zhèn)化的結果,是對已有農村社區(qū)的空間化改造。“村改居”關系到村民生活的社會生態(tài)系統的徹底改變,對農民生活方式及民情會產生根本性的沖擊。而作為村社主體性的村社理性在此中的調節(jié)就顯得至關重要。
1.蘇南無錫Z村的“村改居”
無錫Z村于2006年實施“村改居”!按甯木印辈粌H改變了村民的戶籍性質,而且也改變了他們的居住空間結構。這一過程經歷的時間短暫,但總體平穩(wěn)。這得益于村集體的穩(wěn)定體制與村干部的工作能力,“村改居”與拆遷過程都非常順利。村莊被改造的同時,村集體經濟力量也開始增強。村莊的集體經濟由原來的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積累模式向租賃經營性資本增值方式轉變,社區(qū)目前集體資產有1300萬元,社區(qū)集體每年有固定收入1000多萬元。社區(qū)現有管理載體不僅包括社區(qū)居委會的組織結構,而且又衍生了物業(yè)管理中心以及樓棟長的治理模式。社區(qū)物業(yè)與樓棟長管理基本上都吸納了本村原先集體企業(yè)中的買斷人員,通過對他們的照顧形成了集體的再分配機制,同時利用村莊原先熟人的治理可以有效化解村民之間的糾紛與心理調適。
2.溫州Q村的“村改居”
溫州Q村于2011年并入Q社區(qū)。地方政府把Q村及其相鄰的一些商品房小區(qū),合并成立Q社區(qū)。起初,Q社區(qū)取消了Q村的村級組織,把村書記、主任合并到社區(qū),擔任社區(qū)副書記與社區(qū)副主任。但實施“村改居”不久,Q村村干部直接從社區(qū)退出,重新在村里擔任書記與主任,村的編制與村級組織體系繼續(xù)保留,村莊的內部事務仍然由村級組織來管理。Q村集體經濟薄弱,改造過程中土地入股成立股份社,然而,股份社并沒有真正把土地統起來,只是一種名義上的股份合作制度。
(二)強村社理性的村莊整合
村社理性是能夠有效整合村莊、為村民提供穩(wěn)定收益的機制,在整合國家與農民的關系中產生了村社理性能力的差異,而村社理性能力的差異也直接影響了村莊整合、治理能力的強與弱,以及有效綜合國家理性、農戶理性的水平差異。在蘇南地區(qū),村社一直具有較強的村社理性,其基礎是村社集體經濟的支撐與村級組織的統籌分配能力。
1.村社集體經濟的持續(xù)性
建立在集體產權制上的集體經濟因為產權主體與西方經濟學理論概念上的不符而在學界飽受爭議,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的表現也長期遭到外界的忽視。但是中國農村集體經濟卻取得矚目的成就,尤其是在蘇南地區(qū),以社隊集體企業(yè)模式發(fā)展起來的集體經濟為村社統籌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正是建立在村社(政經)合一的基礎上,村集體組織對村社內部形成了工農互補、村社再分配的村社理性,村社可以協調內部資源、集中資源開辦一些企業(yè)。蘇南地區(qū)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發(fā)展以村社集體整合村莊物資、人力資源,形成合作統一的力量興辦。而在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發(fā)展遭遇困境的時候,村社集體又及時改變策略,以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承接外來資本獲取高額租金回報。改制之后的村集體不再直接介入企業(yè)經營,而是改為一種集體租賃經濟,從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與集體廠房的出租中獲得較高的回報,強有力的集體經濟為強村社理性邏輯奠定了基礎,集體經濟賦予了村社組織強組織協調和支配能力。
2.村社集體的福利保障機制
Z村村集體一直承擔對本村村民的福利保障。村莊福利保障制度秉承了長久的村社共同體意識,只要是出生于本村的村民都會享有村籍福利,包括子女的讀書、就業(yè)以及老年福利等待遇。福利保障不僅存在于社隊企業(yè)的興盛時期,也存在于現在的“村改居”社區(qū)體制,在工作崗位上優(yōu)先保障村民就業(yè),為原來社隊企業(yè)工作人員建立優(yōu)惠的養(yǎng)老保險后續(xù)機制,社區(qū)物業(yè)人員的崗位設置以照顧本社區(qū)村民為前提。社區(qū)還專門建立公共活動室為村民提供文娛服務,包括健身室、乒乓室、社區(qū)老年食堂,引進專業(yè)社工組織為本社區(qū)提供多種服務。
3.村社集體組織的權威
強村社理性的前提是建立在村集體組織的強權威與強工作能力基礎之上的。村集體的強工作能力表現在村社集體組織對村民的行動動員和組織合作能力中的權威性,即村集體組織工作人員在村民中受到尊重,村集體組織能夠公正公平地解決村民之間的沖突,村民服從村級組織的調配與動員。Z村拆遷改造過程中,村集體組織協調能力發(fā)揮得淋漓盡致。一開始地方政府派出拆遷工作隊與村民進行拆遷談判,但是工作隊的派駐反而引發(fā)了村莊內部的歷史問題。村社集體組織當機立斷,要求上面撤出拆遷隊,由村集體組織出面與村民進行談判,拆遷得以順利進行。
(三)弱村社理性村莊的失范
1.弱村社理性的弱集體經濟
村集體經濟較為薄弱的村莊,村社理性也表現得相對較為弱勢,村社既無力承擔村莊的發(fā)展規(guī)劃與調配,也無力配合國家理性的滲透與改造。在溫州Q村,個體家庭工業(yè)消解了村社集體經濟的發(fā)展基礎。改革開放初,各家各戶獨立經營家庭工業(yè)作坊,村社集體無法有效地整合村莊內外資源發(fā)展共同體為單位的集體經濟,從而減弱了村集體組織對農戶的福利分配功能以及對村莊人員的動員能力,村集體與農戶各行其是。弱集體經濟無法為村莊提供公共物品與服務供給,從而導致村集體組織權威在村民中下降,村社理性的強化機制無法得到保障。
2.村社內部利益分化
缺乏集體經濟再分配機制的調配,村莊內部之間的農戶競爭迅速加劇,于是就產生了村莊內部的利益分化,導致村莊內部之間的利益分化懸殊。利益分化型村莊內部的人際關系以利益為主導原則,人與人之間關系疏遠化,一旦發(fā)生利益之間的碰撞就會產生激烈的矛盾沖突。Q村“村改居”過程中的拆違就引發(fā)了農戶與基層政府之間激烈的沖突,農戶為保護自己的違章建筑,與城管、基層社區(qū)產生了無休止的糾紛與沖突。
3.村集體組織權威的失落
集體經濟的薄弱造就了弱村社理性,削弱了村級組織的治理權威。村社集體無法有效地組織村民或者提供公共事務的治理。在Q村“村改居”過程中,村集體組織沒有動力收集違建戶的具體信息,也不愿意向上傳遞有關信息。基層政府只能通過城管工作人員的日常巡邏與測量才能獲取違建信息。在對違建戶進行拆違的過程中,無法通過村集體組織有效地動員組織,最終只能訴求于國家行政政權的力量對違建戶進行拆違,而且在拆違的過程中,村級組織干部盡量尋求回避,不愿意與村民正面應對。
三、村社理性的構建邏輯
以蘇南農村為代表的強村社理性與以溫州農村為代表的弱村社理性揭示了地方鄉(xiāng)村社會中村社理性的不同呈現,在共同面對政府主導“村改居”政策時,顯現了村社差異化的反饋機制?傮w而言,村社理性的強弱造成國家理性、農戶理性之間的不同結合關系,塑造了不同的“村改居”效應。
(一)村社理性中集體與農戶關系構建
強村社理性中的個體理性行為受到村社集體意志的滲透,個體理性呈現為在集體理性依附下的行動策略。也就是說村社理性很早就集合了個體理性的需求,代表了農戶理性的利益需求,形成村莊的保護型經紀,在對村莊整體利益的維護中贏得威信。
村社保護農戶個體具體表現為幾個方面:第一,村社理性庇護下的市場進入。社隊集體企業(yè)參與市場競爭是中國農村市場化的獨特之處,“農民通過原有農村集體參與市場競爭,不僅避免了建立新組織結構的高昂成本,還有助于維系社區(qū)凝聚力,減少個體和企業(yè)的風險”。村社理性容納了個體理性,并確實在市場中為農戶獲取了收益。第二,居民的就業(yè)與福利待遇基本上來自集體,形成了集體主義的倫理關懷。集體對于村民的福利保護表現在個人就業(yè)、孩子讀書上學、家庭救助等各個方面。第三,私營企業(yè)發(fā)展空間不足。當集體兼具市場競爭力和庇護能力時,村民自然就被集體所吸納和塑造,反過來他們也沒有了個體化的市場進入意識。私人創(chuàng)辦企業(yè)的空間一方面被集體所擠占,同時外在的制度環(huán)境也限制了私人的發(fā)展,私人企業(yè)在廠房、水電、人力以及市場等方面存在種種制約性因素。
弱村社理性遵循的則是較強的個人主義邏輯,強調單家獨戶的個體性利益范疇。對于集體的訴求不會太多,只要集體不具體干涉?zhèn)體農戶的家庭利益,兩者之間并沒有多少交集。當村集體組織與個體農戶形成平行線的時候,兩者之間的互動與動員相應減少,村級組織無法與村民達成合作,村莊內部合作成本迅速提升,村社理性也呈現一種弱勢形態(tài)。周曉虹曾經對溫州樂清虹橋地區(qū)的農村進行考察,得出的結論是以弱理性為主要特征的溫州農村存在著個體心理與行為失范的現象,個人不僅失去了集體的約束,同時也喪失個人自身的約束,于是個體性的各種失范現象接二連三發(fā)生。
(二)村級組織體系的建構
強村社理性的村級組織體系相對較為穩(wěn)定,村干部是國家理性的代理人,他們在組織體系上依附于國家基層政權體系,遵循著村級組織的官僚化與行政化邏輯。在無錫Z社區(qū),社區(qū)干部就是早期的村干部,他們從年輕的時候就在村里做干部一直干到退休,基本不存在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后村干部發(fā)生變動的狀況。例如Z社區(qū)居委會尤主任,早期是社隊企業(yè)廠長,然后做村副主任、村主任,“村改居”之后做社區(qū)主任,一直到退休。按照社區(qū)干部的說法,“只要不犯一些重大原則性錯誤,干部可以一直做下去”。Z社區(qū)退休副主任從1975年開始當生產隊長,1983年進入村委會,先后做過村婦女主任、民兵連長、民調主任、村會計,最后在副主任位置上退休。村干部的職業(yè)化和專業(yè)化形成了村干部的組織化認同,即村干部非常認同鄉(xiāng)鎮(zhèn)基層政權組織體系。他們認為自身就是基層政權組織體系中的一部分,對鎮(zhèn)街領導體系有常規(guī)的服從和執(zhí)行意識。村干部的職業(yè)化與穩(wěn)定性為村干部治理鄉(xiāng)村社區(qū)形成了良好的時空預期。
弱村社理性深受社會勢力滲透的影響,與國家理性形成內在的角色沖突。與蘇南社隊集體企業(yè)的市場融入方式不一樣,溫州的大多數農村都是個體化的市場對接模式,這也造就了“強農戶—弱集體”的基本結構。缺少集體經濟支撐的村級組織很難對社員形成支配與動員能力。但是集體土地所有制度又賦予了村級組織的土地調控權。農戶個體的違建需要獲得集體對于他們違章使用土地的承認,此時,村級組織領導者身份就成為分散農戶獵取的目標。于是,在村級組織選舉的過程中,農戶不斷地投入資源以獲取干部身份,為自身合法化擁有集體建設用地尋求組織的認同。這一過程致使村級組織結構相當不穩(wěn)定,村級兩委與其他社會組織存在很大的權力利益沖突。
村莊內部的群體分化進一步導致村社理性調控能力的衰退。首先,隨著私營企業(yè)主社會地位與政治地位迅速提高,他們成為村莊中的能人、富人,相繼進入村莊治理群體,實現向政治身份的轉變。村民自治選舉讓私營企業(yè)主有機會進入村莊政治,從而掌握集體組織的支配權。從市場經濟成功獲利的私營企業(yè)主在村民自治選舉中成為主要候選人,其中很多人成為村社干部,獲得村集體的土地調控權。同時,他們在市場經濟中形成的社會導向也影響了他們成為村集體干部后的行為選擇。其次,社會組織的多方面占位,村社集體也受到村莊內社會組織的影響與引導,比如溫州地區(qū)老協的組織力量非常強大。溫州農村社區(qū)基本上一村一個老年人協會,有的一個行政村下幾個自然村都有老協分會。老年人協會掌控著民間宗教場所的香火費用與大量的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甚至一些村社集體的菜場攤位的租金收取。老年人協會具有非常強的連帶性吸納功能。此外,還有一些宗教團體組織的力量也在村社內外事務的處理中發(fā)揮著影響,村莊內的一些宗教人士成為某些村民團體行動的主要引導者。弱村社理性顯然受到社會力量與個體理性的多重滲透,村社集體的導向側重于集體分化與個體占有理念,個體占有導致了村集體對公共事務建設的乏力與消極治理。
(三)國家政權與村社關系的建構
強村社理性受到國家理性的有效滲透,因而在與地方政府理性、農戶個體理性互動中,成為國家滲透社會的強中間主體。中間主體的內涵是村社理性作為中介有效地調節(jié)了國家與農戶之間的關系,既減少了國家在農村改造過程中的成本負擔,又能夠以村社內部合作的集體方式解決村社公共服務供給、利益分配等難題。村社理性與國家理性的銜接通過村級組織與基層政權之間的依附關系運作。
在無錫Z社區(qū),村書記實現國家與村社的銜接。社區(qū)書記的正式干部角色遠遠高于其村社的社會屬性,在蘇南鄉(xiāng)村,社區(qū)書記不存在當家人、代理人的角色重疊性。因此,社區(qū)書記某種意義上是國家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政權組織體系中的一員。雖然可能存在編制差別的問題,但社區(qū)書記總體上與國家形成結合,是國家基層政權科層組織中的一員!按甯木印敝螅鐓^(qū)書記更是被納入街道科層組織的統籌體系。社區(qū)主職干部不僅可以在整個街道所屬社區(qū)之間進行抽調輪換,而且社區(qū)內的在職工作人員同樣可以借調到街道,做得好就可以上調街道工作。社區(qū)書記已經形成組織、國家認同的理念,也以一種組織體系內官員的身份要求自己。以Z社區(qū)書記為例,他本人是在1999年從鄉(xiāng)鎮(zhèn)工業(yè)辦公室下調到村里擔任書記,是公務員身份。在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以街道干部身份下調到社區(qū)比較少見,但是在人們的觀念里并不覺得奇怪。因此,從基層組織之間的層級流動來看,鄉(xiāng)與村干部之間的雙向流動促成了鄉(xiāng)村組織體系的一體化,這也造就了國家理性與村社理性之間的位置重合,從而讓國家理性有效滲透到村社。
蘇南地區(qū)的基層治理通過村社干部位置的角色設置形塑了基層政權的控制模式。國家控制著基層社會的基本運作,也引導著基層社會的經濟發(fā)展走向。在一般的村莊拆遷中,都是以村為單位安排安置小區(qū),也就是說拆一個村莊,就對一個村莊進行就地安置。但是在蘇南的村莊拆遷中,則是在街道(鄉(xiāng)鎮(zhèn))層面進行統一安排,有的區(qū)域甚至進一步擴大為街道與街道之間的相互協調。Z社區(qū)所在街道有10個村,10個村拆遷之后在整個街道層面進行統籌安置。這樣一來,安置社區(qū)就出現了多個村莊居住的人群,雖然主體性人口還是原來就地拆遷的村民,但是因為外村人口與大量外來人口的居住,改變了原來行政村的主體性,初步具有了社區(qū)形態(tài)。同時,在改造農村集體經濟的過程中,國家理性仍然是主導者,有關征地補償以及集體財產的安置,都以地方政府的運作為主;地方政府實際上掌控著社區(qū)集體經濟的所有權實現形式,表現在街道對集體經濟股權化改革與分配的隱性主導;鶎余l(xiāng)鎮(zhèn)街道對村社形成了全方位的控制與管理,塑造了村社組織體系的正式化與科層化,形成了村社集體與街道的組織體系一體化。村社集體的行動與運行自然是以街道為導向。需要注意的是,街道對基層的控制與管理具有典型的保護與發(fā)展主義色彩,是基于地方政府對鄉(xiāng)村扶持的理性角度幫助掌控與發(fā)展壯大集體經濟,街道基層政權同時也承擔著對村社與村民的救助與福利保障職責。
而弱村社理性的村莊則造成了國家理性滲透的阻力,國家理性與村社無法形成統合,村社理性也無法整合村莊內的農戶個體理性。正是地方政府理性滲透能力的受限一方面促進了溫州農戶個體理性的活力與發(fā)展,形成了較為活躍的社會空間。但同時因為市場社會所帶來的無序和私人空間的膨脹在公共空間的規(guī)劃與管理上帶來了巨大的問題。地方政府無為所帶來的問題,是私人利益空間的極度擴張影響了大眾的利益。在溫州鄉(xiāng)村地區(qū),違章建筑幾乎遍布各個村社,這些違章建筑不僅有個人利益膨脹產生的擴建、加建行為,同時村社集體也會出現違章建筑的沖動。對農村社區(qū)的改造,地方政府的行為也充滿著矛盾性,一開始地方政府要求Q村合并到社區(qū),進行農村集體資產改制,地方政府的政策執(zhí)行力度異常快速,街道工作人員不斷給村里做工作,說服村干部和村民合并進社區(qū)。但當遇到村社阻力時,地方政府又不斷往后退卻,社區(qū)居委會體制最終有名無實。
國家理性也遭遇社會勢力的抗爭。Q村社會勢力涵蓋了老年人協會、宗族力量以及村內私營企業(yè)主等,這些勢力在弱理性村社中就會對國家理性產生抵觸,客觀上形成了“村改居”社區(qū)化的阻力。他們抵抗村級組織社區(qū)化的原因出于多方面的考慮:一是村級組織社區(qū)化后會受到國家的多方面管制,尤其是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村集體資產得不到保護。二是擔心已有的與村籍身份相伴隨的福利待遇和集體資產會消減,雖然地方政府多方面強調通過村級集體資產的改革明確農民的利益,但是社區(qū)改制過程中,一些資源的投放和享受總是存在區(qū)域的限制,諸如社區(qū)服務中心的設置以及社區(qū)養(yǎng)老服務中心的開放等問題。三是社會力量在“村改居”行動中對集體的滲透與控制,導致集體更多地從社區(qū)內部維護的角度著手,包括老年人協會等傳統力量仍然對農村有較強的依戀心態(tài)。在這些因素影響下,雖然社區(qū)在形式上成立了,但是沒有多久,地方政府政策開始退縮,原本計劃的社區(qū)選舉、戶籍改革等基本無法實施,村莊仍然保存著已有農戶利益分散的形式化構造。
四、村社理性治理模式:合作治理與分化治理
(一)強村社理性合作治理
強村社理性治理模式的關鍵是村社能夠與地方政府、農戶之間形成一致合作效應,即村社與地方政府、農戶合作共同推進社區(qū)共同體的善治。從村社組織與地方政府合作的治理結構角度分析,強村社理性吸納了國家理性的意圖,國家理性對村社理性具有強滲透能力。在蘇南地區(qū)的政府與村社合作化治理表現在村社與政府的一體化,即政府與村級組織已經被納入組織一體化。從Z社區(qū)書記的位置與角色中,明顯可以看出蘇南村社理性與國家理性之間的調和性,村社理性整合的前提基礎是對國家理性的有意配合,在村社層級形成統合性的力量與意志,為國家對地方社會的改造提供必要的支持,一旦村社內部出現分化,國家理性就會有效滲透,迅速調整,維持村社的整合性。
為什么在其他地方愈行愈遠的鄉(xiāng)村關系,在蘇南地區(qū)則可以糅合成一體?從制度設計上看,村民自治為社會力量治理創(chuàng)造了空間,但是其負面結果是導致了國家政權對村級組織領導能力的削弱與鄉(xiāng)村社會的渙散、混亂,國家只能通過一些非正式的、隱性的手段控制鄉(xiāng)村,發(fā)展到后期,則直接演變?yōu)榛鶎诱䴔嗤ㄟ^讓渡部分利益給村干部以保持他們積極辦事的地步。但“名”“實”分離的鄉(xiāng)村關系在蘇南地區(qū)并不具代表性,村級政權因為歷史原因形成穩(wěn)定的鄉(xiāng)村組織關系,村與鄉(xiāng)鎮(zhèn)街道之間的矛盾很難呈現,鄉(xiāng)鎮(zhèn)街道與村級組織基本上是一體的。村社書記基本上是一個以正式國家干部的身份呈現,使得村社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成為鄉(xiāng)鎮(zhèn)執(zhí)行任務的基層末梢。
強村社理性不僅表現在村級組織與國家政權的合作化治理,同時也體現在村社與農戶之間的合作。強村社理性非常注重村社民眾的自身利益表達渠道,并通過各種形式把社區(qū)居民的利益表達制度化。在Z社區(qū)的社區(qū)制度架構中,社區(qū)物業(yè)、社區(qū)院落以及社會組織都成為社區(qū)與村民合作治理的載體。首先,社區(qū)物業(yè)不僅協調農戶之間的物業(yè)沖突,同時社區(qū)物業(yè)也是民意表達渠道的載體,物業(yè)人員的組成一般都是本村社的居民,他們熟悉與了解社區(qū)內居民的家庭情況,把民眾的利益訴求反饋到社區(qū)。其次,社區(qū)推行院落自治,動員社區(qū)內部的積極分子擔任樓棟長,建立庭院議事制度。為了讓進入高樓的居民有充分的意見訴求,在每一高樓的旁邊都設置庭院公共空間,方便樓棟長能夠及時獲取民眾的需求信息。最后,社區(qū)積極發(fā)掘與培育村社社會組織,目前Z社區(qū)內有三種類型的社會組織體系,外生型社會組織、內生型與孵化型組織,這些社團組織也成為社區(qū)治理的重要中間體。通過社團組織,社區(qū)發(fā)掘了社區(qū)內部的積極分子與骨干力量,依靠這些積極分子與社團骨干逐漸承擔起社區(qū)內部的矛盾糾紛處理、社區(qū)議事等治理任務,從而完善了社區(qū)居民與村社的合作治理結構。
(二)弱村社理性的分化治理模式
與強村社理性治理模式形成較大的反差是弱村社理性的集體整合能力與動員組織能力都存在先天性不足,不僅無法有效地貫徹國家政權的政策意圖,同時在與社區(qū)居民合作中也存在利益不一致而導致村級組織陷于國家與農戶兩端相互擠壓的困境,即村級組織成為一種“夾心層”的存在。溫州Q村的村社治理,即為典型的一種“國家—村社—農戶”各類主體的分化治理模式。
社會主義改造運動雖然把以家庭私有制為基礎的農村社會改造成為集體化農村,但是政府憑借其政治與行政力量結合的運動式合作化過程無疑帶有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在根本上并沒有改變溫州農村已有的社會基礎,雖然宗族、宗教等社會勢力受到打壓,然而,在稍有允許的空間內,其社會力量仍然會憑借其強大的生命力顯現出來。溫州的國家力量在基層政權建設中并沒有形成治理能力與國家權威性,而是被社會力量所軟化。
浙南地區(qū)的土改運動雖然鏟除了宗族宗教勢力的經濟基礎,但是宗族團結性紐帶并沒有被徹底打破,相反,宗族、宗教等社會性勢力以隱性的方式不斷柔化國家力量。比如,溫州永嘉地區(qū)是最早實行生產隊包產到組、包產到戶的地區(qū),所在地區(qū)本身就是宗族性濃厚的地區(qū),且地處浙南山嶺地區(qū),交通不發(fā)達,造成了溫州社會力量的潛伏狀態(tài)。改革開放后,以私營企業(yè)、宗族以及宗教等為代表的社會力量開始在溫州的基層組織體系中顯性化,集體力量明顯受到社會勢力裹挾。大規(guī)模的宗族性因素凸顯,以溫州蒼南縣為例,該縣776個行政村中共有宗祠765所,幾乎已經是每村一宗祠。宗族也成為溫州基層農村地區(qū)影響生態(tài)的主要因素,在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溫州地區(qū)的宗族械斗時有發(fā)生。正是以宗族為代表的傳統社會力量的勃興,促使溫州農村地區(qū)在改革開放后的集體主義瓦解中迅速向宗族靠攏。在宗族影響下,地方公權力組織也逐漸向宗族性的社會團結勢力歸并,由此也導致了改革之后集體迅速被社會力量所滲透,以及社會主導村社集體的行動邏輯。
此外,個體家庭與個體化的主導邏輯也較早形成了以農戶單位的利益算計理性。溫州地區(qū)的農村從改革開放初就形成了以個體、家庭為單位的行動邏輯,他們很少得到集體的庇護,而是通過個人的努力獲得自身社會地位的提高。因市場所帶來的社會自主性客觀上瓦解了集體主義的觀念,集體更多的是一種制度性約束。隨著集體資產不斷被社會組織與個體所侵蝕,以老年人協會組織為載體的社會組織轉移集體所有資產成為普遍形式。個體主義與社會組織的結合導致了對集體的社會性滲透,從而根本上改造了村社理性的行動導向。Q村雖然保持著集體的構造,但每個村干部幾乎都有自己的企業(yè),他們大多數時間忙于經營企業(yè)。雖然上級政權試圖以村社坐班制管制村級組織,但是大多數村很少真正去實行這種坐班制度。而老年人協會組織體系健全嚴密,有會長和副會長,還有自然村的分會,有專門的會計人員。老年人協會統一掌管村里的老人公寓、廟宇宗教場所以及一些出租物業(yè)。在村民日常的糾紛化解和村莊公共事務的治理過程中,村級組織并沒有得到村民的認同,反而是老年人協會不斷介入治理過程,成為解決村莊內外事務治理的主體。
傳統力量與市場力量的結合導致了“國家—村社—農戶”各自為政的治理結構,構造了村社理性的社會化與農戶個體化導向。在此邏輯下,我們可以理解地方政府理性與村社理性之間的關系,地方政府理性無法有效滲透村社理性,原因是村社理性已經被個體理性所侵蝕,從而導致了村社理性不足。
(三)村社理性生產的國家—社會關系
村社理性的強弱不僅來自市場經濟的沖擊,而且早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就初見端倪。計劃經濟時期,每個生產隊小組都會遇到人口多、生產隊工分偏低與糧食分配不足的問題。生產隊與生產隊員都會想辦法從事一些農業(yè)生產之外的兼業(yè)來彌補生產隊資產的不足。而在計劃經濟時期,蘇南與溫州的兼業(yè)模式就產生了很大的差異
蘇南地區(qū),工分偏低是一個生產隊的集體問題,是放在整個生產隊層面進行統籌考慮的。在Z村集體時期各個生產隊的工分值并不一致,有的生產隊工分最低至五六角。這時就會遇到生產隊內部危機,社員與隊長開始相互指責,隊長的責任和擔子很重。為了提高生產隊內的分值與生產隊員的家庭生活水平,進行副業(yè)生產成為生產隊自我救濟的一個出路。生產隊會派工負責養(yǎng)蠶,進行蠶絲加工,派工進城做一些副業(yè),例如搬磚、挖土、運輸等。所有的副業(yè)基本上都是在生產隊層面進行統籌安排的。
溫州Q村的計劃經濟時期則是個人的行動冒險,當遇到生產隊工分偏低家計困難時,這個壓力不是體現在生產隊的整體性危機上,而是以家庭危機為主要體現。僅僅依靠生產隊內的分配無法解決生存問題的時候,個人就會冒著極大風險外出務工,以兼業(yè)的形式解決家庭的吃飯問題。在溫州有大量的人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就出去做一些小本生意或打小工,以至于改革開放后,理發(fā)、雞毛換糖的小攤小販等基本上成為溫州人的代名詞。改革開放后的溫州家庭工業(yè)、經商模式很大程度沿襲了計劃經濟時期的個體主義風格,個人經營家庭工業(yè)與個體經商成為主流模式(表1)。
五、結語
本文通過對村社理性在不同地區(qū)的實踐形式闡釋“村改居”的鄉(xiāng)村反饋邏輯。受益于集體經濟力量支撐與集體組織的強村社理性,可以把國家理性對之的改造與農戶理性進行調和,從而實現了村莊平穩(wěn)過渡到社區(qū)的轉型。而缺乏集體經濟支撐與弱集體組織調配能力的弱村社理性,則被村內分散的農戶理性所主導。村社理性的整合失范,必然會引發(fā)國家與農戶之間對接的剛性碰撞,國家無法順利推進對村莊的改造。
村社理性成為國家工業(yè)化、市場化階段必不可少的中間主體,能夠改變鄉(xiāng)村社會遭遇的弱者困境,或者說解決因農戶理性分化的公共性缺失問題,協調國家理性與農戶理性之間的利益整合主體。然而,村社理性也面臨著實踐發(fā)展中的困境與村社理性何以可能的問題。
以農戶理性為代表的個體主義邏輯不斷消解村莊共同體的認同。碎片化的個體主義邏輯深刻改變了村莊集體的面向,造成村社理性能力的衰退。村社理性的集體經濟基礎受到私有化與個體化導向的影響,集體經濟的股份制改造本質上是把集體經濟改造為個體的結合。但是,我們也要警惕國家對集體經濟的全面掌控也可能侵蝕村社理性的自主性。以蘇南為代表的強村社理性也要防止村社內部分化與國家全面控制的侵蝕。溫州地區(qū)農村的農戶理性戰(zhàn)勝村社理性的邏輯不斷地被其他地區(qū)重演,缺乏村社理性調和的國家理性與農戶理性之間沖突成為一種常態(tài)化。
通過對蘇南與溫州地區(qū)農村“村改居”進程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總結村社理性的生產邏輯大致主要有三方面的要素:首先,強村社理性建立在強有力集體經濟的基礎之上。村社集體經濟在中國鄉(xiāng)村社會自古就有內在的歷史發(fā)展邏輯,所以我們必須強化村社集體經濟而不是人為地瓦解集體經濟,破除西方產權中的私有化誤區(qū),堅守集體產權所有制。其次,強化村社集體組織建設,推進村社集體組織的民主化,強有力的集體組織領導能力建立在民主公開的基礎之上,從而確保集體組織在村民中的權威與領導力,可以有效地動員農民進行合作,村社集體組織作為基層組織可以解決市場化過程中農戶理性分化、村社公共品供給不足、公共服務缺失等多種問題。最后,建立村社理性與國家理性的合作機制。傳統強村社理性,即宗族、水利共同體等都是以認同國家理性的前提為基礎,宗族非常強調國家認同與國家法律的遵守,在族規(guī)族約中首先就申明族人要遵守國家禮儀,正是如此,傳統村社理性也得到國家理性的保護。當代村社集體需要被賦予國家理性基礎性的權力機制,形成國家理性與村社理性合作邏輯,從而協調農戶理性的長遠利益,在平穩(wěn)有序的合作化治理中,形成三者的合力,共同推動村社的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