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權利意識”遮蔽的問題
“對抗性政治” 是一種“集體的政治斗爭”(collective political struggle)。其要點有二:第一,至少某一政府是提出要求者或者被要求的對象,或是站在訴求者一方;第二,訴求者的要求一旦實現(xiàn),將會影響到訴求者中至少一方的利益。[8] 由此定義不難看出,“對抗性政治”是一種以爭取利益為主要目標的,以政府為訴求對象或同盟者的社會運動。類似的社會運動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在西方已經十分常規(guī)化和制度化,人們對此也都習以為常。以至于有學者將現(xiàn)在的西方社會稱之為“社會運動社會”(social movement society)。 這種常規(guī)化和制度化的社會環(huán)境比較容易塑造人們對權利的規(guī)范化理解。因此,在西方社會的語境下,當我們說“權利”是一種制度化的利益訴求時,說者和聽者都 是確切知道其含義的。但在今天的中國鄉(xiāng)村社會,問題恐怕沒有這么簡單。雖然,我們無法再把今天生活在鄉(xiāng)土社會中的人們看作“秋菊”,但我們也同樣無法否認 鄉(xiāng)村社會多元規(guī)則秩序共存的現(xiàn)實和人們由此對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的既變通又多元的理解。[9]在這個意義上,海外學界圍繞著抗爭性政治而產生的權利意識和為批駁這種權利意識而提出的規(guī)則意識之爭就顯得有些脫離經驗。
認為底層社會民眾抗爭反映了人們日益覺醒的權利意識(rights consciousness)是當前的一種主流觀點。對此,奧布萊恩(O'Brien)和李連江,提出了“依法抗爭”(rightful resistance)的概念。[10]這種抗爭類型認為,上下級政府之間的結構性機會給農民的抗爭提供了可能。[11]而公民對權利的認識正在滲透到大眾的日常話語中,這種對權利要求的反抗力量將成為具有深遠意義的反霸權結構。[12]對于這一判斷,裴宜理(Elizabeth Perry)提出了她的質疑。在她看來,底層民眾向中央政府反映基層社會問題,并希望獲得更好解決的“例行化抗議”(routinized protest)不過是一種傳統(tǒng)抗爭方式的現(xiàn)代版本。這種抗爭是對國家權力和合法性的確認,它反應的是抗爭者帶有歷史相似性的規(guī)則意識(rules consciousness)。[13]其實,正如李連江在最近一篇回應裴宜理的文章中所承認的,權利意識和規(guī)則意識都只是抽象的理想型態(tài)而非對現(xiàn)實的描述,而人們在真實的生活中,可能有權利意識、規(guī)則意識,或者兩者兼而有之。[14]
對此,我認為還應該補充一點,即除了權利意識和規(guī)則意識的隨機組合,底層社會的抗爭中還可能反映了其他的意識。在這方面,國內學者的研究倒是為我們打開了更豐富的視野。在對于建嶸帶有政治浪漫主義色彩的“以法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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